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4.3 系统组件
4.3.1 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2 自动消防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
4.3.2 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3.2-1~表4.3.2-3的规定。
4.3.3 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 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4.3.4 探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复合探测方式,并应能有效探测和判定保护区域内的火源;
2 监控半径应与对应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或保护范围相匹配;
3 探测装置的布置应保证保护区域内无探测盲区;
4 探测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的防尘、防水、抗现场干扰等要求。
4.3.5 控制主机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通信接口。
4.3.6 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应控制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
2 应控制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和关闭;
3 应远程启动消防水泵,但不应自动和远程停止消防水泵;
4 控制主机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按设定程序控制灭火装置动作;
4 控制主机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按设定程序控制灭火装置动作;
5 控制主机应具有消防水泵、灭火装置、自动控制阀、信号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6 现场控制箱应具有消防水泵、自动控制阀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4.3.7 控制主机除符合本标准4.3.6条外,尚应具有下列功能:
1 自检功能;
2 声、光报警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声复位功能;
4 消声复位功能;
5 报警信息显示、记忆和打印功能;
6 火灾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记录功能。
4.3.8 现场控制箱除符合本标准4.3.6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附近,便于现场手动操作,并应能观察到灭火装置动作;
2 应具有防误操作的措施。
4.3.9 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保护区内应均匀设置声、光警报器,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用;
2 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3.10 水流指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安装在手动控制阀的出口之后;
2 水流指示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2倍;
3 水流指示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当安装在吊顶内时,吊顶应预留检修孔;
4 水流指示器的公称直径应与供水支管的管径相同。
4.3.11 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处应设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并应便于排水。
4.3.12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探测部件、压力表、自动控制阀、手动试水阀、试水接头及排水管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部件应与系统所采用的型号规格一致;
2 自动控制阀和手动试水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灭火装置前供水支管的管径相同;
3 试水接头的流量系数(K值)应与灭火装置相同。
4.3.13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75mm。
4.3.1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便于进行操作测试的地方。
4.3.15 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条文说明
4.3.1 考虑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是为了满足使用的功能要求。自动消防炮的工作压力一般在0.6MPa以上,近距离的柱状水流会对人和财产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在人员密集和存有贵重物品的场所,通常使用具有柱状、雾状射流自动转换功能的消防炮。有技术较先进的自动消防炮能喷射柱状、开花和雾状水流,在15m距离内,喷射雾状水流,在大约15m~30m距离区间,喷射开花水流,在距离较远时喷射柱状水流。实验表明,消防炮喷射雾状水流或开花水流不仅大大降低了喷射水柱的冲击力,有利于保护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同时增加了水流落地时的覆盖面积,有利于火灾的扑救。
4.3.2 通过总结分析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用实际情况及各生产厂家产品的性能参数后提出。鉴于目前自动消防炮产品的实际生产、应用和检验认证情况,还没有流量大于50L/s的规格;此外,对于流量大于50L/s的自动消防炮,在室内建筑应用场所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尚不够明确,因此表4.3.2-1列出的自动消防炮流量规格最大为50L/s。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为其射程的90%;同时,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在系统自动状态下,只能以平射和向下方喷射进行瞄准灭火,而不能做到仰射瞄准火源;另外,仰射水流也可能会受到建筑物上部结构的阻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了表4.3.2-1、表4.3.2-2中的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参数。为保证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可靠性,表4.3.2-2规定了喷射型射流灭火装置的最小流量规格为5L/s。
在实际的工程设计、安装中,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也可安装在高大空间建筑的侧墙上,此时,其安装高度可低于建筑内空间高度,同时为了不影响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射程达到其射流半径,提出了最小安装高度的要求。
对于射流口为一条细缝,射流形式为水帘状,在一定角度范围内(≤180°)自动扫描射流形成一个扇形喷洒区域的灭火装置,本标准将其归为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该类灭火装置通常采用在侧壁上安装的方式,用来保护建筑物的中庭、门厅、大堂、过道等火灾轻、中危险级场所。
4.3.3 灭火装置工作时,会产生一定的振动和后坐力,特别是消防炮的后坐力比较大。为了避免灭火装置工作时对管道和建筑物产生破坏,需要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4.3.4 本条对探测装置的设计和选用进行了规定。
1 探测装置应采用复合探测方式,如感烟和图像复合、红外和紫外复合、红外和图像复合、红外双波段或红外多波段复合等,使火灾探测更加可靠,防止系统误报、误喷发生。探测装置应能有效探测和判定保护区域内的火源,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探测装置在设计布置上,其探测范围应能覆盖到整个保护场所,并不应有遮挡或阻碍;二是探测装置本身的性能应符合火灾探测功能要求。
2 探测装置的探测范围应与相对应灭火装置的射流范围相适应。由于目前探测装置的探测方式、种类较多,难以给出统一的、具体的参数,故本条只做定性规定,在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型配置。
4探测装置的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恶劣程度,如环境温度会长时间出现低温,此时应考虑采取保温措施;如系统长时间处于风沙多尘环境,此时应考虑对探测装置进行防尘处理。
(2)环境干扰源特点,如设置场所环境内有长时间强阳光照射点,加之气流扰动,容易引起系统误报,如果系统选择红外或紫外探测装置,那么应注意探测装置安装时应避免直接对准强光点,从而减少误报。如设置场所中经常存在焊接操作,焊接操作产生的电弧容易引起紫外光敏探测装置产生误报,此时系统选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厂家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可以通过修改软件算法、调整探测阈值的方法减少误报。
(3)环境障碍物情况,如大型机修车间,空间内可能存在跨接式行车,探测装置安装后形成的光路轴线应避免因行车移动产生的遮挡。
4.3.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主机除了发现火灾时快速发出多种形式的报警信息外,还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通信的功能,以达到信息共享,提高灭火救灾效率。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其所在的建筑内通常还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兼有火灾报警和灭火功能,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将火灾报警信号及其他相关信号送至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相关区域的消防设备。这样避免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系统,同时降低了系统的复杂性,也降低了工程造价。
4.3.7 控制主机的自检功能指实时自动检测系统数据库、讯响器、网络,以及灭火装置、探测装置、现场控制箱等设备运行状态的功能。
6 要求控制主机应具有火灾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记录功能,一方面是为了观察射流灭火的效果,以便确定是否需要根据火势情况调整灭火装置的喷射角度,另一方面,采用视频记录灭火过程,以便对火灾现场情况进行事后分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的规定,系统应具备现场不小于24h档案视频记录的功能(可以和其他视频监控系统联用)。
4.3.9 本条规定系统应在保护场所现场设置声、光警报器,若保护区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声、光警报器可不必重复设置。
4.3.10 设置水流指示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一套辅助的报警措施,以对发生火灾的位置进行报告。
4.3.11 为了便于测试系统自动探测火灾、自动启动功能、联动功能是否正常,检验供水管网是否通畅、供水压力和流量是否正常,要求在每个保护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处设置模拟末端试水装置。
4.3.12 本条规定了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组成及要求,图4为其组成示意图。
4.3.13 当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口直接与管道或软管连接时,将改变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水量状态,影响测试结果,所以本条规定了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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