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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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

6.0.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填写。
6.0.2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系统组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7 系统试、冲洗记录;
    8 系统的调压试报告。
6.0.3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启动功能验收、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
6.0.4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7 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0.5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水泵远程启动,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5条第1款、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 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8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6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7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6.0.8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6.0.4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6.0.9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1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6.0.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时所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和证明文件,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6.0.3 系统功能验收是检查系统能否实现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
6.0.4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按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6.0.5 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是关键。本条规定了系统启动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和要求。
6.0.6、6.0.7 这两条规定了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的试验方法及要求。
6.0.8 本条规定了在验收中发现系统施工质量存在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质量隐患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应当被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缺陷不太严重的项目,经返工重做后,或有较严重缺陷的项目,经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后,应当允许重新验收,如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判为合格。
6.0.9 系统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6.0.10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即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均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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