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现代煤化工产业具有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基地化的特征,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本标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煤化工工程建设现状,确定了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判定条件:将原料煤消耗总量(以标煤计)≥2000kt/a或占地面积≥200ha的工厂确定为大型工厂;原料煤(以标煤计)消耗总量≥750kt/a且<2000kt/a的工厂确定为中型工厂,这是考虑到有些煤化工工厂虽然原料煤消耗量可能小于200万t/a,但是由于后续加工产业链长或者还有其他天然气或油作为原料来源,占地面积比较大,为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统一,增加了占地面积≥200ha这个大型工厂的判定条件;以煤制甲醇为例,经核算年产60万t甲醇计算原料标煤消耗量约720kt/a~780kt/a,其占地面积小于100ha,年产100万t甲醇原料标煤消耗量约1200kt/a~1300kt/a,加上后续加工,占地面积可能突破100ha,综合考虑以年产60万t甲醇为基准,确定原料煤(以标煤计)消耗总量≥750kt/a且<2000kt/a的工厂为中型工厂。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概括地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理由。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煤炭资源情况与石油、天然气资源比较起来有相对优势,这样就决定了我国将长期依赖煤炭的能源格局。目前国内已建设了一批煤化工项目,方向已由传统的煤化工向现代煤化工转变,对于缓解我国石油、天然气等优质能源供求矛盾,促进钢铁、化工、轻工和农业等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本标准,对煤化工工厂生产、储存等生产装置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类别,规定工厂各类设施的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规范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从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生产过程需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的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以适应煤化工产业现代化、大型化发展的需要,包括合成氨、甲醇、烯烃、煤制氢、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乙二醇、醋酸等,详见图1。对于图1的后续部分生产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的,如聚乙烯和聚丙烯生产及产品储运设施、合成橡胶生产、塑料仓库设计等,可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低阶煤分质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程、电石和焦炭等传统煤化工产品工厂的煤储运系统和副产品回收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条提出了本标准的原则要求。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要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设计中要针对煤化工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生产工艺特点,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力求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火源和可燃物,防止火灾发生,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减少危害程度、降低损失,要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措施,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1.0.4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行业专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
煤化工工程涉及各类建筑、生产装置及设施的防火防爆等技术,不可能将有关内容全部包括进来,而且相关标准在指导工业与民用项目的防火设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标准未做规定的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火标准和专业系统标准的有关规定。如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建筑构造、防排烟系统、消防配电线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等的设计,以及全厂性或区域性的办公楼、厂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做规定并适用于煤化工工程的内容,本标准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本标准涉及的未做具体规定的各专业系统的内容,如灭火系统及设施的设计、暖通、电气专业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的规定;此外,煤化工工程涉及与相关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如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泄压与排放设施,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储存设施、装卸设施、灌装站,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工厂总平面布置和生产装置布置,设备构架的防火保护和疏散,以及消防灭火和冷却设施的设计等,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已有规定,本标准在具体章节中引用该标准代替详细规定;自备热电站内部防火设计和除本标准明确规定外的变电站内部防火设计,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等已有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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