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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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区域规划

4.1.1 煤化工工厂的区域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镇)总体规划和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并应根据煤化工工厂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确定。
4.1.2 煤化工工厂应远离城市居住、商业、重要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和饮用水源地;其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
4.1.3 煤化工工厂邻近煤矿矿井时,厂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位于矿井井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高架火炬与井口的距离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厂内的其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1.4 煤化工厂应采取防止厂内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4.1.5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其他工厂或设施的架空电力线路、公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运煤栈桥不应穿越厂区。
4.1.6 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民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高架火炬与相邻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爆炸作业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两者的较大值执行;
    2 可燃气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装置或设施的规定确定;
    3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规定的75%;储罐容积大于10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容积大于20000m³的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其他公路和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 丙类装置或设施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装置或设施规定的75%;
    5 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装置、运煤栈桥,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50%,且不得低于20m;
    6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丁、戊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7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设施与相邻工厂内专供煤化工工厂使用的储煤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5有关储煤场区的规定值增加25%,且不应小于30m;
    8 液氨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应的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确定;
    9 储罐容积不大于10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和储罐容积不大于5000m³的浮顶、内浮顶、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
    10 液化烃罐组与330kV~10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度且不应小于100m;
    11 表中“一”表示无规定。
4.1.7 煤化工工厂与化工园区公用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3 厂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位于煤矿等矿井井口、进风井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是为防止井内可能冒出的可燃气体在风的作用下吹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发生火灾。
    煤矿等矿井井口是人员出入的部位,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火炬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及有害气体。为防止火灾发生和保护煤矿等矿井井口人员的生命安全,规定了高架火炬及厂内其他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井口的距离。
4.1.4 煤化工工厂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或进入排洪沟内,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10年7月16日大连某集团公司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流出库外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致受污染海域约430k㎡,原油不仅污染到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滨浴场和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因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或排洪沟内,需增设有效措施,如设置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和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或流入排洪沟内。
4.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工厂或设施的架空电力线路若穿越生产区,当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时,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若公路穿越生产区,会给防火和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和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目的是避免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和煤化工工厂区内生产设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并产生相互影响。输油(输气)管道介质包括合成油、石脑油、轻油、焦油等油品,天然气、氢气、氧气、燃料气等可燃或助燃气体,乙烯、丙烯、苯、液氨等可燃液体,以及硝酸、盐酸、烧碱等腐蚀性液体。
    与本厂无关的为其他企业所使用的运煤栈桥和带式输送机通廊,因皮带跑偏和摩擦等原因有起火的现象,为保证煤化工工厂的安全和防止煤化工工厂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其他企业的生产造成影响,规定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运煤栈桥不应穿越厂区。
4.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煤化工工厂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处的防火间距做了规定,以减少煤化工工厂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发生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止液体污染环境。现对表4.1.6说明如下:
    (1)由于煤化工工厂除前期的煤储运系统、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以外,后续加工过程的火灾危险性与石油化工基本相同,因此,本表的部分内容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并适当补充和修改。
    (2)氧气在煤化工工厂作为原料使用,一般储存在空分装置区内,且储量较大,为减少火灾时的相互影响,规定了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更大的距离。
    (3)储煤场区是煤化工工厂的最主要的原料储存地,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工厂是否能正常生产,因此规定了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更大的距离。本标准“储煤场区”包括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圆形煤库、条形煤库)和干煤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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