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煤化工工厂通向厂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下列场所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1 装置或联合装置;
2 可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液体储罐区;
3 总容积不小于120000m³的可燃液体储罐单个罐组或多个罐组;
4 液化烃储罐组;
5 危险化学品仓库区;
6 占地面积大于10000㎡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
7 液化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
对于本条第2、5、6、7款的场所,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不宜小于20.0m×20.0m(含路面),且第2、5、6款场所的消防车道应沿其2个长边设置,第7款场所的消防车道应平行铁路装卸线方向单侧设置,消防车道与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4.3.3 装置内应设置与装置周边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消防车道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³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2 当装置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大于10000㎡且不超过20000㎡时,在该区块四周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区块宽度不应大于120m,且相邻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 当装置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大于40000㎡时,应用消防车道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40000㎡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消防分区,消防分区四周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且该消防分区与相邻消防分区或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车道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中间消防车道。
4.3.4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中心与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5 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露天煤堆场应设置与周边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且道路间距不宜大于150m。
4.3.6 液化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内,当与铁路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间距大于200m时,应设置与周边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若增设的消防车道与铁路平面相交,平交的角度宜为90°,确有困难时,平交的角度不应小于45°。
4.3.7 生产区的消防车道两个路口间的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20.0m×20.0m(含路面)。
4.3.8 厂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和转弯半径等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0㎡的装置区、装置或联合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煤气化装置,其周边环形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2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储罐区、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3 尽头式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 除第1款~第3款及本标准第4.3.3条第1款外的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 消防车道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道路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6%。
4.3.9 厂内消防车道与储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与围墙(栏)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3.10 消防车道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1 煤化工工厂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如只有1个,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就可能阻碍交通,外界支援的消防车、救护车、消防器材及人员的进出较多,设2个不同方位的出入口就比较方便。
4.3.2 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场所提出了要求。本条所列均为厂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其周围设环形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足够宽度,有利于消防车辆的通行、调度和停放,能及时转移到有利的扑救地点。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车辆行驶及调动均不如环形道路灵活,一般不宜采用。但在山区小容积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和化学危险品仓库区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建环形道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4.3.3、4.3.5、4.3.6 这三条是对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的设置的规定。生产装置、露天煤堆场和铁路装卸区占地面积均较大,有时其内部设施已超出设置在环形消防车道上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因此增加中间消防车道是必要的。
第4.3.3条,在生产装置内配置一定宽度的纵横道路,把生产装置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可满足消防通行的需要,又可起到阻止装置区火灾蔓延扩大、减少财产损失的作用。当生产装置的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域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时,为减少事故情况下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间的相互影响、方便消防作业,根据区块占地面积的不同,对区块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15m和25m。本标准生产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是指生产装置用地边界内消防车道中心线之间或生产装置内消防车道中心线与生产装置边界间的占地面积。
消防车道可以兼作设备检修道路。为了便于生产装置内的设备检修而专门增设的设备检修道路,不受本条限制,增设的检修道宽度通常为4m。
第4.3.5条,露天煤堆场的占地面积和道路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可燃材料堆场的数据。
第4.3.6条,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一般为120m,对于液化烃和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本条规定是为了使装卸区内最不利点均位于双侧道路上设置的消火栓保护范围内。
4.3.8 对第1、2款规定的场所,要求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5m,是为了满足大型消防车停靠时对灭火救援作业场地的需要并方便其他消防车通行。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建筑如煤气化等高层厂房、高层仓库、煤储运系统转运站及栈桥等建筑,可不设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但应在本条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布置要求和举高喷射消防车作业需要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及消防车作业场地。
4.3.2 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场所提出了要求。本条所列均为厂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其周围设环形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足够宽度,有利于消防车辆的通行、调度和停放,能及时转移到有利的扑救地点。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车辆行驶及调动均不如环形道路灵活,一般不宜采用。但在山区小容积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和化学危险品仓库区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建环形道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4.3.3、4.3.5、4.3.6 这三条是对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的设置的规定。生产装置、露天煤堆场和铁路装卸区占地面积均较大,有时其内部设施已超出设置在环形消防车道上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因此增加中间消防车道是必要的。
第4.3.3条,在生产装置内配置一定宽度的纵横道路,把生产装置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可满足消防通行的需要,又可起到阻止装置区火灾蔓延扩大、减少财产损失的作用。当生产装置的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域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时,为减少事故情况下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间的相互影响、方便消防作业,根据区块占地面积的不同,对区块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15m和25m。本标准生产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是指生产装置用地边界内消防车道中心线之间或生产装置内消防车道中心线与生产装置边界间的占地面积。
消防车道可以兼作设备检修道路。为了便于生产装置内的设备检修而专门增设的设备检修道路,不受本条限制,增设的检修道宽度通常为4m。
第4.3.5条,露天煤堆场的占地面积和道路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可燃材料堆场的数据。
第4.3.6条,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一般为120m,对于液化烃和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本条规定是为了使装卸区内最不利点均位于双侧道路上设置的消火栓保护范围内。
4.3.8 对第1、2款规定的场所,要求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5m,是为了满足大型消防车停靠时对灭火救援作业场地的需要并方便其他消防车通行。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建筑如煤气化等高层厂房、高层仓库、煤储运系统转运站及栈桥等建筑,可不设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但应在本条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布置要求和举高喷射消防车作业需要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及消防车作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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