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3 建筑防爆

5.3.1 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形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5.3.2 受条件限制需封闭的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等动设备厂房和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厂房,以及因检修和操作条件限制需局部场所封闭的煤气化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一层可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层外墙表面积(不含屋顶面积)的8%,且宜均匀布置在不同朝向的外墙上;
    2 甲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16(㎡/m³),乙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11(㎡/m³),泄压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宜分层计算;
    3 封闭厂房及场所的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规定。
5.3.3 当中央控制室、区域性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储罐等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要求;当需进行抗爆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进行设计。
5.3.4 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不得与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甲、乙A类设备房间外的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装置的控制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宜布置在装置外。当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布置在装置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平面布置位于爆炸性气体环境附加2区时,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6m;
    2 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宜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3 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分析化验室不应布置在控制室和变配电室的上方。
5.3.5 当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抗爆要求。抗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装置的变配电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
    装置的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3.6 当消防泵房的外墙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管道法兰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时,该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
5.3.7 消防给水增压泵房宜独立布置。当设置在所服务的煤气化、油煤浆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8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封闭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相邻房间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门错位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门不宜与其他房间的门正对设置,且不得设置门槛。
5.3.9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疏散门口的外侧应采用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5.3.10 煤储运系统(栈桥除外)、煤粉制备等易积存煤粉的厂房或部位,宜采用不易积粉尘的建筑构造做法,其室内墙面、楼地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洗、不积粉尘的饰面材料。
5.3.11 甲、乙类建筑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止粉尘、可燃液体和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积聚在地沟内的措施,并应封闭盖板的缝隙,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5.3.1 煤气化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介质或产品,多为甲、乙类易燃、易爆物质,为了安全生产,这类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内,便于泄漏出的可燃气体和煤粉尘及时扩散,减少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可能性。当厂房敞开或半敞开时具有良好的泄爆效果,可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厂房因主体结构受到破坏而造成重大损失。
    当厂房需要围护时,其围护材料除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防火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适应室外环境条件,满足防雨水、防冻、防积雪等要求。
5.3.2 本条中的受条件限制,系指属于风沙大、雨雪多的严寒和寒冷的大部分北方地区。因冬季检修、故障停车或生产运行操作时,一些生产的动设备在敞开或半敞开环境中会受到低温等不利条件的影响,需要采取保温及封闭措施,例如,一些独立的建筑如集中布置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场所和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其他如生产物料以工艺水和渣为主、检修工作量大、火灾危险性比煤气化厂房相对低的煤气化灰水处理厂房,可采取封闭形式。另外,为避免设备和管道冬季冻堵、检修人员耐受低温、大风和暴雪等极端恶劣气候,以及避免关键设备在低温环境下运行对设备寿命或安全运行有较大的不利影响,煤气化厂房中生产物料以工艺水和灰(渣)处理为主的楼层,局部操作、维护和检修量大、难以开展露天作业的“输煤”楼层、“烧嘴”楼层及“煤锁”楼层,泵等动设备场所及关键设备“法兰连接”楼层,可采用局部封闭的方式。封闭后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气体或粉尘容易积聚,为避免发生火灾爆炸危险事故,工程设计单位要依据工艺、布置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款、第3款,是对外墙开启窗面积和通风的规定。在不影响生产和检修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敞开,以保证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冬季生产和检修期间要求外窗保持关闭状态时,上述场所的机械通风措施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有关规定。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装置中的油煤浆制备及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等甲、乙类厂房,以及水煤浆制备丙类厂房和水煤浆给料丁类厂房,可不额外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2款,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散发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的泄压比C值没有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泄压比C值,是根据已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设计时要尽量加大泄压比C的取值。需要注意,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设施时,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防爆铰链和泄爆螺栓,避免泄爆时伤害到周围人员和设施。泄压设施的设计除本标准规定外,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3 中央控制室是全厂性的控制室,属一类重要设施,区域性控制室(指控制2个及以上生产装置的控制室)、装置的控制室和仪表机柜间,属区域性重要设施,都是实现生产控制的重要场所,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邻近布置时,设计中的主要难点是爆炸风险量化评估(确定爆炸源位置、产生的爆炸当量,需要保护的人员及设备财产与爆炸源距离等),精准的计算(爆炸荷载作用下抗爆墙设计的解析计算),选择适宜的产品和节点加固处理等主要技术问题。本条规定,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要求,当需要进行建筑抗爆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有关规定。
5.3.4 生产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属于性质重要、经常有人工作或产生明火及火花的场所,因此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几率较高的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一般布置在生产装置外。本条第1款要求,当布置在生产装置内时,要避开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
    第2款,是为了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保护室内设备和人员安全。
    本标准第5.3节、第5.4节中“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确定。
5.3.5 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和仪表机柜间,按生产装置设备和建筑物布置要求,一般距甲、乙类生产装置比较近,为了保护室内重要设备和人员生命安全,避免受到生产装置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抗爆要求。抗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生产装置的变配电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其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宜考虑抗爆构造如采用配筋砌块、钢筋混凝土实体墙等。
    考虑到人员集中的房间若存在可燃介质,会引起安全隐患,规定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3.6 本条根据大连某油库“7·16”火灾事故的教训,对距离有爆炸危险性的可燃介质管道法兰较近的消防泵房的外墙提出了防护要求。
5.3.8 封闭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相邻房间连通时,要尽量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或在防火分隔墙上开门时要设置符合本条要求的防护门斗。门斗隔墙要采用不燃烧实体防火隔墙。
5.3.11 泄漏的可燃液体、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粉尘易在地沟等低洼处积聚,存在安全隐患,若地沟与相邻厂房或构架连通,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会扩大,因此,应采取规定的保护措施。地沟包括管沟和排污水沟。煤气化厂房首层由于工艺需要设置的渣水沟,可不执行本条采用封闭盖板分隔方式,但在正常生产和检修维护期间,也应采取防止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积聚在渣水沟内的措施,以及采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含可燃液体的排污水沟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第7.3.2条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将相对密度大于0.75的可燃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