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消防站
9.6.1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站。
9.6.2 消防站的等级应根据煤化工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灭火剂用量、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灭火时需要的装备类型,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辆配置数量,对于大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一级站的要求;对于中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
2 当消防站的服务范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1条第11款的规定时,应增设消防分站;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300h㎡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厂区占地面积小于300h㎡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三级站的要求;
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
4 消防站的消防通信指挥室应设置与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直通的电话机;
5 消防站应设置具有独立通信功能的无线通信系统。各类型消防车辆可配置无线通信车载台。
表9.6.2 消防车辆配置要求
注:1 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车辆品种;
2 一级站宜配备不少于4门,二级站宜配备不少于2门,且流量不小于40L/s的远程遥控移动消防炮;
3 一级站的供液消防车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18000kg,二级站不应低于12000kg;
4 抢险救援消防车宜选配石化型;大型煤化工工厂的二级消防分站,可将抢险救援消防车改配为其他类型消防车;
5 泡沫消防车载液量不应小于12000kg,其中泡沫罐载液量不应小于6000kg,水罐载水量不应小于6000kg,且应具备输转泡沫原液功能;当已建一级站的泡沫消防车数量为2辆~3辆时,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数量可相应减少1辆~2辆,但不应低于2辆;
6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罐载剂量不应低于3000kg,干粉炮喷射强度不应小于40kg/s,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2000kg,泡沫炮喷射流量不应小于48 L/s;
7 车载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采用自动泡沫比例混合器,运输蛋白、氟蛋白泡沫原液的供液消防车应具备泡沫液搅拌功能,防止沉降;
8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备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臂架上配备的消防炮额定流量不应小于80L/s;
9 大型工厂一级站、中型工厂二级站的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泡沫罐载液量,应按工厂最大储罐全液面火灾、连续供液不低于30min所需泡沫液用量的25%~50%确定,泡沫罐载液量应按最大10000kg计,水罐载液量不应低于泡沫罐载液量;
10 煤制天然气和合成氨工厂可根据需要将供液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改配为总载液量不小于12000kg的水罐消防车。储存液化天然气的工厂,水罐消防车还应配备桶装高倍数泡沫灭火剂;
11 根据煤化工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及煤化工工厂特点,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减和选配车辆类型。
9.6.3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及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特勤站的要求;
2 二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要求。
9.6.4 消防站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应满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用品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的相关标准配备。
9.6.5 消防站应配备防火勘察检查器材和火灾原因调查专用器材,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火场影像摄录器材。
9.6.6 消防站灭火剂的储量宜按照不低于车载泡沫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储存。大型、中型煤制油工厂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站的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不应少于100m³;当区域有依托条件时,工厂内的泡沫储存量与区域可依托的泡沫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³。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应同时考虑抗溶性和非抗溶性泡沫灭火剂储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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