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XF13-2006
6.11 灭火试验
6.11.1 全淹没应用的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6.11.1.1 试验准备
试验空间的体积应不小于100m³,其长、宽不小于4m,高度不小于3.5m。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灭火装置应在20℃±2℃温度下放置16h以上;
灭火剂喷放量按实际试验空间和20℃时最低设计浓度的76.92%计算(参见附录F),当试验空间有实际泄漏,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不为零时,灭火剂充装量应做适当修正。
喷嘴的位置应保证灭火剂不能直接喷向试验火、不能引起燃料的飞溅。
对于保护小空间且不能联动启动的全淹没应用悬挂式灭火装置,根据生产单位的提供的试验空间、试验布置和试验火模型进行。
6.11.1.2 B类火灭火试验
a)油盘底部距地面600mm。油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25㎡±0.02㎡,高106mm,钢板厚6mm。燃料为正庚烷,其馏分:
初馏点:90℃;
50%:93℃;
干点:96.5℃;
密度:(15.6℃/15.6℃)0.719;
Reid蒸气压:13.79kPa。
b)将油盘加入12.5L正庚烷,油盘底部垫水,液面距油盘上沿50mm,点燃油盘,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启动灭火装置。在装置启动时,试验空间内的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空气中氧含量0.5%(体积比)。灭火剂喷射前,由燃烧生成物引起的氧浓度变化不得超过1.5%(体积比)。
c)试验记录:
试验空间内各测量点的温度变化(测量点的布置见GA 400-2002图9);
灭火装置喷射延迟时间和喷射时间;
灭火时间;
释放到试验空间内的灭火剂总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1.1的规定。
6.11.1.3 A类火灭火试验
a)木材采用云杉或冷杉木,含水率9%~13%。
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横截面为40mm×40mm,长450mm±50mm。
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的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
油盘采用6.11.1.2B类火灭火试验用油盘。
木垛底部距地面600mm。
引燃木垛用燃料采用6.11.1.2B类灭火试验用正庚烷。
抑制时间内观测记录余火、复燃状况宜采用红外摄像仪。
b)引燃木垛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油盘置于木垛正下方,油盘上沿距木垛底部约300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
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影响,风速不大于3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体积应大于六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1.6L正庚烷注入油盘,点燃后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min,正庚烷耗尽后,木垛继续燃烧3min。
c)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6min,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移入木垛至启动灭火装置用时不应大于15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启动灭火装置灭火。
在装置启动时,试验空间内的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空气中氧含量0.5%(体积比)。灭火剂喷射前,由燃烧生成物引起的氧浓度变化不得超过1.5%(体积比)。
灭火剂喷射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封10min抑制期。
d)试验记录:
10min抑制期后有无余火或复燃;
试验空间内各测量点的温度变化(测量点的布置按GA 400-2002图9规定);
灭火装置喷射时间;
灭火时间;
释放到试验空间内的灭火剂总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1.2的规定。
6.11.2 局部应用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试验空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值均应符合灭火装置生产单位的规定,相对密封。根据生产单位的提供的试验空间、试验布置和试验火模型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2的规定。
6.11.1.1 试验准备
试验空间的体积应不小于100m³,其长、宽不小于4m,高度不小于3.5m。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灭火装置应在20℃±2℃温度下放置16h以上;
灭火剂喷放量按实际试验空间和20℃时最低设计浓度的76.92%计算(参见附录F),当试验空间有实际泄漏,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不为零时,灭火剂充装量应做适当修正。
喷嘴的位置应保证灭火剂不能直接喷向试验火、不能引起燃料的飞溅。
对于保护小空间且不能联动启动的全淹没应用悬挂式灭火装置,根据生产单位的提供的试验空间、试验布置和试验火模型进行。
6.11.1.2 B类火灭火试验
a)油盘底部距地面600mm。油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25㎡±0.02㎡,高106mm,钢板厚6mm。燃料为正庚烷,其馏分:
初馏点:90℃;
50%:93℃;
干点:96.5℃;
密度:(15.6℃/15.6℃)0.719;
Reid蒸气压:13.79kPa。
b)将油盘加入12.5L正庚烷,油盘底部垫水,液面距油盘上沿50mm,点燃油盘,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启动灭火装置。在装置启动时,试验空间内的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空气中氧含量0.5%(体积比)。灭火剂喷射前,由燃烧生成物引起的氧浓度变化不得超过1.5%(体积比)。
c)试验记录:
试验空间内各测量点的温度变化(测量点的布置见GA 400-2002图9);
灭火装置喷射延迟时间和喷射时间;
灭火时间;
释放到试验空间内的灭火剂总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1.1的规定。
6.11.1.3 A类火灭火试验
a)木材采用云杉或冷杉木,含水率9%~13%。
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横截面为40mm×40mm,长450mm±50mm。
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的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
油盘采用6.11.1.2B类火灭火试验用油盘。
木垛底部距地面600mm。
引燃木垛用燃料采用6.11.1.2B类灭火试验用正庚烷。
抑制时间内观测记录余火、复燃状况宜采用红外摄像仪。
b)引燃木垛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油盘置于木垛正下方,油盘上沿距木垛底部约300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
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影响,风速不大于3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体积应大于六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1.6L正庚烷注入油盘,点燃后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min,正庚烷耗尽后,木垛继续燃烧3min。
c)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6min,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移入木垛至启动灭火装置用时不应大于15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启动灭火装置灭火。
在装置启动时,试验空间内的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空气中氧含量0.5%(体积比)。灭火剂喷射前,由燃烧生成物引起的氧浓度变化不得超过1.5%(体积比)。
灭火剂喷射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封10min抑制期。
d)试验记录:
10min抑制期后有无余火或复燃;
试验空间内各测量点的温度变化(测量点的布置按GA 400-2002图9规定);
灭火装置喷射时间;
灭火时间;
释放到试验空间内的灭火剂总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1.2的规定。
6.11.2 局部应用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试验空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值均应符合灭火装置生产单位的规定,相对密封。根据生产单位的提供的试验空间、试验布置和试验火模型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1.1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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