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 CJ/T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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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求

7.1 公称尺寸应符合GB/T1047的规定。
7.2 公称压力应符合GB/T1048的规定。
7.3 两端连接螺纹应符合GB/T7306.2的规定。
7.4 连接法兰应符合GB/T9112和GB/T9124的规定
7.5 壳体外表面标志应符合GB/T12220的规定。
7.6 锈钢壳体应厚薄均匀、内外光洁,焊接件应符合GB150的规定。
7.7 紧固件应符合GB/T3098的规定,螺纹的基本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96和GB/T197的规定。
7.8 强度
7.8.1 壳体作静水压强度试验时,应无渗漏、冒汗及可见性变形,对不合格的壳体不应采用补焊、锤击等方法进行修补。
7.8.2 活塞和胶胆的多孔衬套应与壳体做等同强度的试验。
7.9 密封性能
    活塞式吸纳器和胶胆式吸纳器在进行密封试验时,应无可见性泄漏。
7.10 预置充气压力的缓冲气压腔最小容积的确定
7.10.1 吸纳器预置充气压力缓冲气压腔最小容积由式(1)计算确定。
吸纳器预置充气压力缓冲气压腔最小容积计算公式
    式中:
    V——缓冲气压腔最小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³);
    A——水管过流断面截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L——输水管总长,单位为米(m);
    u——介质平均流速,单位为米每秒(m/s);
    n——绝热指数(充氮气时n=1.4,充空气时n=1.2);
    P——系统工作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P2——管路允许水锤时最高压力峰值,一般P2=1.3P1,单位为兆帕(MPa)。
7.10.2 配置在管路上的吸纳器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但其缓冲气压腔容积之和应大于由式(1)计算所确定的值。
7.10.3 向缓冲气压腔充注预置压力时宜用干燥的氮气或空气,预置充气压力值宜为给水系统工作压力的0.9倍。
7.10.4 不预置充气压力的缓冲气压腔最小容积的确定参见附录A中的表A.1。
7.11 吸纳性能
    水锤吸纳器吸纳水锤之后,输水管内最高压力峰值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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