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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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门窗

5.5.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门不应设置门槛。危险品生产间的门和疏散用门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或弹簧门。危险品生产间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其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用门方向一致。
5.5.2 危险品生产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5.5.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不应设置台阶。
5.5.4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混合及之后各工序的生产间的门窗,应采用防火处理后的木门窗或其他防静电门窗,门窗配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小五金。
5.5.5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窗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5.5.6 生产过程中,不允许阳光直射在产品上的厂房或生产间,其向阳面的门窗玻璃应采取防阳光直射的措施。
5.5.7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天窗。当必须设置时,应加强窗扇和窗框的联结,窗扇采光部分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等措施。
5.5.8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0m。
    2 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中挺。
    5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6 应采用破碎时不致造成人身伤害的塑性透光材料。
5.5.9 抗爆门、抗爆传递口、操作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部发生爆炸时,不应被爆炸碎片穿透,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2 抗爆装甲门宜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3 抗爆传递口的内、外闸板不应同时开启,应有联锁装置。
5.5.10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5.5.11 火炸药生产厂房采用金属门窗时应预留接地端子。
条文说明
5.5.1 各级危险生产厂房都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为了在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可以迅速离开,防止堵塞或绊倒,所有门都不应设门槛,也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或弹簧门。疏散用门的开启方向,外门均应外开,室内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以利于疏散。
5.5.2 当两个房间的门相对设置时,其中一个危险生产间发生事故时,可能会波及相对着的房间,所以规定了危险生产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相对设置。
5.5.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设台阶不仅影响疏散速度,而且易摔倒。所以要求设坡道。
5.5.4 关于危险厂房门窗的小五金,以往设计中曾采用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交替配制,以免摩擦起火。但在实际中,这种小五金不易得到,因而大多采用了普通小五金。这种情况,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并没有因此而产生什么事故,所以规范中除对粉尘较大、药的摩擦感度较高的极个别的厂房规定应采用不发火小五金外,对其余的厂房或工序都没有提出采用不发火小五金的要求。
5.5.5 在每次爆炸事故中,受到玻璃碎片伤害的人数较多,因此,厂房中的门窗玻璃对工人的安全是一种威胁。此外,由于玻璃碎片掉进产品而使产品报废,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在火炸药生产厂房中的门窗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采用塑性透光材料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外爆的影响。除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外,其附近的建筑物的门窗也应尽量采用塑性透光材料。一次爆炸事故,对玻璃的破坏范围是相当大的。规范中规定采用塑性玻璃的范围仅仅考虑在冲击波作用下,玻璃有可能带速度飞散的范围。在玻璃破碎但不具有速度的范围内,仅仅破碎脱落,对人的伤害极少,因此就不必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5.5.6 阳光透过一般建筑用玻璃直接照射在产品上时,有可能使产品分解,变质或升温而引起燃烧或爆炸,所以应采用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刷白色油漆。
5.5.7 在危险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天窗,因天窗突出屋面,增加了厂房的高度,对抗爆不利。此外,天窗构造复杂,在窗扇及构件上易积聚药物,不易清洗。但在某些生产中或在炎热地区,设置天窗又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规范中所要求的措施。
    天窗窗扇在较高的部位,极易受空气冲击波冲击而破碎掉下,造成伤害或损失,所以规定天窗窗扇的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防腐厂房也应采取防腐措施。
5.5.8 此条是对安全窗的要求:第一,安全窗不能太窄,否则人员不易疏散;第二,高度不能太低,以免碰着人的头部;第三,窗台不能太高,以免工人迈不过去。设安全窗的房间,不少有空调要求,需做双层窗。为了开启方便,达到迅速疏散的目的,双层窗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5.5.9 本条规定了对抗爆装甲门、抗爆传递口、操作口的要求,达到不传爆、不伤人的目的。
5.5.10 本条规定了抗爆间室对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以及窗台的高度,以利于泄爆。
5.5.11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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