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7.0.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除本章规定外,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应为2支。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方向成90°角。
4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30m。
5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6 除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外,其他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消防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总量。
7.0.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雨淋用水量、水压应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下列工艺设备内部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1 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粉碎机、混药机、凉药机。
3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7.0.5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工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6L/(min·㎡),最不利点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厂房雨淋系统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Pa。
2 雨淋系统宜设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
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应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
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注: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工序,可不设雨淋系统。
7.0.6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涉及危险品的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7.0.7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排水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7.0.8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其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站。
7.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应为2支。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方向成90°角。
4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30m。
5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6 除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外,其他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消防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总量。
7.0.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雨淋用水量、水压应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下列工艺设备内部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1 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粉碎机、混药机、凉药机。
3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7.0.5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工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系统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6L/(min·㎡),最不利点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厂房雨淋系统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Pa。
2 雨淋系统宜设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
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应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
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7.0.6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涉及危险品的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7.0.7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排水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7.0.8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其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站。
条文说明
7.0.2 本条主要从保证消防供水出发作出的规定。各系统应在厂房给水管道入口阀门前分开。设置消防供水或雨淋的设备及生产工序均为粉状炸药生产厂房,具有易发生燃爆事故的特点,为增加消防设施灭火的有效性,避免事故扩大,故要求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0.4 对药量比较集中且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燃爆事故的设备,规定工艺设备内部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并作为强制性要求,避免事故扩大。
7.0.5 本条规定了设置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
对雨淋系统要求的喷水强度、压力和作用延续时间也作了规定,提出了最低压力的要求。必须指出,雨淋管网应按计算确定厂房给水管道入口处所需的压力,如经计算所需压力低于0.2MPa时,应按0.2MPa设计;如经计算高于0.2MPa时,室外供水压力必须满足计算值要求。
对工作间、生产工序间的门洞有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处所提出了应设置阻火水幕,并强调了应与厂房中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为了合理地减少消防用水量,对相邻工作间为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其中间的门窗、洞口可不设阻火水幕。雨淋系统设置试验试水装置,是为了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能定期对雨淋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测,以确保雨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7.0.8 用水冲洗地面,用水量很大,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多,为加强操作管理,及时清除洒落在地面上的药粒粉尘,改冲洗为拖布拖洗地面,水量减少很多,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大为降低。因此尽量不用大量水冲洗地面,并规定在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有洗拖布的水池。同时为避免污染环境,规定水池排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站。
7.0.8 用水冲洗地面,用水量很大,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多,为加强操作管理,及时清除洒落在地面上的药粒粉尘,改冲洗为拖布拖洗地面,水量减少很多,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大为降低。因此尽量不用大量水冲洗地面,并规定在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有洗拖布的水池。同时为避免污染环境,规定水池排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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