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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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8.2.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热风采暖系统。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8.2.3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
    2 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条文说明
8.2.2 火药、炸药除了对火焰的敏感度较高以外,对温度的敏感度也较高,它与高温物体接触也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散发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粉尘会沉积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上,火药、炸药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可能性的大小与接触物体表面温度的高低成正比。温度愈高,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可能性愈大;温度愈低,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可能性愈小,因此对采暖热媒及其温度作了必要的规定。
8.2.3 本条是采暖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
    1 在火药、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沉积于散热器的表面上,因此需要将它经常擦洗干净,以免引起事故。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是为了方便清扫和擦洗。凡是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形散热器,由于不便擦洗,不应采用。
    2 在火药、炸药生产厂房中,为了易于发现散热器和采暖管道表面所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以便及时擦洗,规定了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涂漆的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相区别。
    3 规定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装在壁龛内,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留出必要的操作空间,以便能将散热器和采暖管道上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擦洗干净。
    4 抗爆间室的轻型面是用轻质材料做成的,它是用作泄压的。不应将散热器安装在轻型面,正是为了当发生爆炸事故时,避免散热器被气浪掀出,以防止事故的扩大。
    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是避免当抗爆间室炸毁时,采暖干管受到破坏而可能引起传爆。
    把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装在操作走廊内,是考虑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散热器及其管道受到破坏时,能及时将阀门关闭。
    5 散发火药、炸药粉尘的厂房内,由于冲洗地面,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被冲入地沟内,地面冲洗是很频繁的,时间长了,这些危险性粉尘就会被冲入地沟内积存起来,造成隐患,所以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所使用的热媒压力和温度都比较高,超过了本规范第8.2.2条关于采暖热媒及其参数的规定,为了避免发生事故,规定了蒸汽管道、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及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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