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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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动力

9.0.1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生产热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1t/h,仅为该厂房服务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厂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和窗。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操作间隔离,设置独立朝外开启的门和窗。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
条文说明
9.0.1 考虑到有的生产厂仅1个或2个厂房用汽或热水,且用量较少,而生产区又无热源,电热锅炉又较方便,故从经济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本条规定。
9.0.2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厂房发生事故时,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内的人员和设备免遭伤害和损坏。
9.0.3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高压气体引起火炸药燃烧、爆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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