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时,其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泵房及安防系统应设应急电源。
10.1.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供电电源和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供电电源和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工业火炸药生产时,因突然停电一般不会引起事故,故规定供电负荷为三级。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工业火炸药生产工艺采用了自动控制的连续化生产线,如果该类生产线突然停电会影响产品质量,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供电负荷可高于三级。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消防及安防系统应设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类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工厂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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