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11.4 控制室
11.4.1 1.1级和1.1*级的火炸药生产厂房,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嵌入防护屏障外侧或防护屏障外的合适位置。
11.4.2 1.3级和1.4级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内附建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 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3 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 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11.4.3 危险等级为1.1级和1.1*级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可附建无人值班的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4.2条的规定。
11.4.4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1.4.2 1.3级和1.4级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内附建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 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3 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 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11.4.3 危险等级为1.1级和1.1*级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可附建无人值班的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4.2条的规定。
11.4.4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条文说明
11.4.1 本条规定是为了人员安全。
11.4.2、11.4.3 危险等级为1.3级和1.4级的生产厂房设置的控制室或1.1级生产厂房内附建的无人值班的控制室,均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仪器及仪表,为防止危险物质进入控制室引起燃爆事故,因此,要求控制室采用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门应通向安全场所。
11.4.4 为保证电子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控制室应布置在无振动源和电磁干扰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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