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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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3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 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目。
1.0.3 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乡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燃气工程建设也取得快速发展,包括供气规模、供气普及率等在内的各项指标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燃气设施贯穿城乡所在建设区域,连接城乡各类建(构)筑物,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不适用本规范。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使用,沼气、秸秆气经净化、提纯后,符合燃气气质标准,不受此限制;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1.0.3 燃气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对燃气工程的供气安全、运行安全和用气的连续稳定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实施对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规范燃气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作为上位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也对燃气工程建设发展的目标性原则,诸如提高运行维护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及积极创新工程技术等起到引导作用。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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