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2.3 运行维护
2.3.1 燃气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 防止或减少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3.2 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4 燃气设施的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3.5 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2.3.6 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2 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 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4 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2.3.7 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
条文说明
2.3.1 燃气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是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燃气设施满足各项设计指标要求的关键一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环保设施也应当一并投入使用。
2.3.2 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3.3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具有分布广的特点,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应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燃气设施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可能会有燃气泄漏,因此划出作业区并对作业区实施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在作业区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2.3.4 燃气设施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燃气安全供应,是燃气运行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燃气设施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的预警和抢修措施,将事故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内。
2.3.5 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为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进入作业现场前要用适当的气体测试仪器测试密闭场地内含氧量(19.5%~23.5%)以及是否存在危险气体,工作期间应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气体监测;工作时密闭场地内需持续保持空气流通;在密闭场地预备有安全带、救援绳,至少保持有2人在场,并进行安全监护。
当事故泄漏原因未查清或泄漏隐患未消除时,现场存在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因此应持续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泄漏为止,方能保证安全。
2.3.6 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设施包含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进入抢修作业区域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包括衬衣、裤均应是防静电的。而且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防护用具(包括防护面罩及防静电服、鞋),以免在穿、脱防护用具时产生电火花。燃气设施无论是正常运行维护操作还是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均禁止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打火机等火种带入,这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2.3.7 燃气生产工艺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烃类物质,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排出站外的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执行,另外还要根据排放的地点确定符合的标准。例如,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野外直接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直接排入农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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