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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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模与布局

2.1.1 供热工程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能源供应、气候环境和用热需求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论证,结合热负荷发展综合分析确定。
2.1.2 供热工程的布局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和供热行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共安全,按安全可靠供热和降低能耗的原则布置。
2.1.3 供热能源的选用应因地制宜,能源供给应稳定可靠、经济可行,能源利用应节能环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2 当具备热电联产条件时,应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
    3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4 禁止使用化石能源生产的电能,以直接加热的方式作为供热的主要热源。
2.1.4 供热介质的选用应满足用户对供热参数的需求。以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条文说明
2.1.1 为保证供热工程满足所在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本条明确了供热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因素。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供热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供热是北方地区居民生活必需商品,供热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还可以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热提供服务,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供热工程规模应兼顾城市远期发展,既要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存量用热需求,又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来预测由于供暖建筑面积加大等因素增加的远期负荷。综合考虑热负荷近远期需求、气候环境变化、城乡发展状况和节能政策落实等因素后,经科学论证确定供热工程规模。
2.1.2 为了保证供热工程满足城乡建设发展、供热行业发展和安全的需要,本条明确了供热工程的基本布局要求。
    1 供热工程由热源厂、供热管道及热力站等设施构成。项目选址应保证周边地质条件满足供热厂站的防火、防洪、抗震等安全需要,基本配套设施满足供热厂站的生产需要。
    2 热源厂和供热管网布局除应满足安全可靠外,还需要遵循靠近负荷布置等降低能耗的原则,节约能源也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 为保证供热的安全和可靠性,供热管网沿城镇主要道路布置时,应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以减少施工难度和运行、维修的麻烦,并可节省投资。
2.1.3 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出发点,明确了供热能源选择的基本要求。
    1 从环保的角度看,可再生能源是最理想的方式,但需要考虑其经济性,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不能统一要求。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有效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供热厂也应该优先采用。欧洲很多国家(英国、丹麦)都已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和具体实施时间表,由于受到经济性的影响,我国还没有提出利用比例和具体实施时间表,但如果经济上可行,应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核能供热也是近年提出的一种清洁能源的供热方式,目前正在试点阶段,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也应积极地推广应用。
    2 热电联产由于其经济、节能、环保,是国家鼓励的供热方式,也是提高一次能源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所以在供热项目实施方案中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供热方式,北欧部分国家已经将热电联产供热列入了能源法中,我国很多省市的供热管理条例中也将热电联产供热列入优先采用的供热方式。
    3 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热用户都应接入供热系统中,最大限度发挥热电联产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源。
    4 作为化石能源的火电,属于高品位的能源,目前火力发电厂的发电效率仅在40%左右,从能源利用的角度上来看,将火电直接用于供热会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应予以禁止,但对于太阳能、风力、生物质和垃圾焚烧发电等绿色电可以除外。
2.1.4 为了节约能源,并提高供热质量,明确了供热的介质选择原则。供热介质的种类有蒸汽和热水。蒸汽系统凝结水回收质量难以保证,回收率偏低,造成蒸汽系统热能和水资源浪费较大,因此提倡尽量采用热水系统。对只有采用蒸汽才能满足供热需求的可采用蒸汽介质。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一般为低温系统,供热介质采用热水即可满足用户对供热的要求。采用水作供热介质有以下优点:
    1 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低品位能源符合能量梯阶利用的原理;
    2 热能利用率高,避免了蒸汽系统因疏水器性能不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汽损失和凝结水回收损失等热能浪费;
    3 便于按主要热负荷进行集中调节;
    4 由于水的热容量大,在短时水力工况失调时,不会引起显著的供热状况的改变;
    5 在热电厂供热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汽轮机的低压抽汽和余热乏汽,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6 供热介质可在较低温度下运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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