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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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构造要求

4.6.1 结构应根据几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防震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对于大跨度平面结构,应根据结构稳定性以及抗震、抗风等性能要求,通过计算设置支撑系统。
4.6.2 钢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抗震等级以及节间荷载等情况,控制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并根据需要设置加劲肋。
4.6.3 焊接结构设计中不应任意加大焊缝尺寸,应避免焊缝密集交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
4.6.4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或其他因素需调整构造措施时,或对于新型结构、构件、连接节点,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安全要求。

条文说明
4.6.1 为了保证结构性能,提高结构的整体刚度,承担和传递水平力,防止杆件产生过大的振动,避免压杆的侧向失稳以及保证结构安装时的稳定,本条对钢结构设置支撑提出了原则规定。鉴于钢结构稳定、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已较为成熟,对新型结构体系提出了通过计算分析设计支撑系统的规定。
4.6.2 框架柱的长细比关系到钢结构的整体稳定。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的规定,是以“强柱弱梁”的抗震设计原则为前提确定的。在地震作用下框架柱仅在柱端可能有一定塑性发展,且转动变形较小。因此,对柱端可能出现塑性的区域,对其板件宽厚比提出要求,对于非塑性范围内的板件宽厚比可有所放宽。另外,限制板件宽厚比及设置加劲肋是保证构件局部稳定的重要构造措施。
4.6.3 实际工程中存在大量任意加大焊缝、增大焊接残余应力,产生层状撕裂的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防止螺栓松动的措施中除用双螺帽外,还可用弹簧垫圈,或将螺帽和螺杆焊死等方法。
4.6.4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构造要求是为了解决难以用分析计算来保证某些部分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所采用的按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构造措施。当设计能满足本规范的构造要求时,不需要进行验算。当不能满足或对于新型结构缺乏实际经验时,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构造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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