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6 施工及验收
6.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性的措施,并应进行必要验算。
6.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6.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6.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 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 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 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6.0.5 当木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6.0.6 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 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下弦圆钢的冷弯性能;
3 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 目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 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 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有产品标识。
6.0.8 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6.0.10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条文说明
6.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施工要求。木结构工程由于材料自身的原因,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为保证施工及结构的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管理能力。对于不同组件单位,应进行吊点的设计,既要保证组件顺利就位,也要保证组件与组件之间无变形、错位。
6.0.2 本条规定了验收程序要求。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又划分为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目前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
木结构工程中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的管理、施工质量仍应由木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单位负责。近年兴起的井干式木结构、多高层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木结构,其工程验收可采用以下两个途径之一。一是将这些木结构工程归类于现有的某一种木结构分项工程,然后按这种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例如采用胶合木制作的装配式木结构,可按胶合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井干式木结构可按方木和原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二是在木结构子分部工程中增加井干式木结构、CLT木结构等分项工程,但这种方法有赖于更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开展更多的科研工作。
6.0.3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通过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进场验收达到控制其物理力学性能质量的目的,通过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实现对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控制。对于方木与原木结构以及胶合木结构两分项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对于轻型木结构分项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²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²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对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检验批可分别按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以及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6.0.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 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与原木、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金属连接件(螺栓、钉)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要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制制作加工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2 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规定施工,并按本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3 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4 提出对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维护的重要依据。
6.0.5 本条规定了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由于截面减小,可能影响抗火性能,故有时结构并不安全,截面减小还可能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反之,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低等级材料替代高等级材料,尚应执行各类构件对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6.0.6 本条规定了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检验要求。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主要包括方木与原木、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以及金属连接件(螺栓、钉)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检验。
进口规格材在国外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中,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因此国外并不要求对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检验,只要求木材与木产品具有清晰的产品质量认证标识(Stamp)即可,这是与我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很大的不同点。在我国,见证检验是木材与木产品进场验收的重要环节,是不可回避的工作。但关于规格材见证检验的项目与方法,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故本条规定对目测分等规格材,可视具体情况,从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见证检验。
6.0.7 本条规定了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等要求。构件所用材料的材质标准和强度等级是否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之一。在我国现阶段,方木与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由树种决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明确了树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层板胶合木的类别是指由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制作的三类层板胶合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轻型木结构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及木基结构板的种类和规格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6.0.8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连接节点有关要求。无论是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还是轻型木结构,节点连接施工质量是控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三要素,不允许出现偏差。对推广装配式木结构,节点连接的施工质量就更为重要。胶合木结构中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避开有缺陷的胶缝。轻型木结构金属连接件,包括抗风抗震锚固措施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以及钉连接用钉的规格、数量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条件。
6.0.10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为四个: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木结构防护。前三个分项工程之一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即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
6.0.2 本条规定了验收程序要求。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又划分为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目前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
木结构工程中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的管理、施工质量仍应由木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单位负责。近年兴起的井干式木结构、多高层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木结构,其工程验收可采用以下两个途径之一。一是将这些木结构工程归类于现有的某一种木结构分项工程,然后按这种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例如采用胶合木制作的装配式木结构,可按胶合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井干式木结构可按方木和原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二是在木结构子分部工程中增加井干式木结构、CLT木结构等分项工程,但这种方法有赖于更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开展更多的科研工作。
6.0.3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通过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进场验收达到控制其物理力学性能质量的目的,通过木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实现对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控制。对于方木与原木结构以及胶合木结构两分项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对于轻型木结构分项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²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m²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轻型木结构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对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检验批可分别按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以及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6.0.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 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与原木、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金属连接件(螺栓、钉)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要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制制作加工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2 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规定施工,并按本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3 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4 提出对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维护的重要依据。
6.0.5 本条规定了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由于截面减小,可能影响抗火性能,故有时结构并不安全,截面减小还可能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反之,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低等级材料替代高等级材料,尚应执行各类构件对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6.0.6 本条规定了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检验要求。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主要包括方木与原木、层板胶合木、正交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以及金属连接件(螺栓、钉)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检验。
进口规格材在国外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中,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因此国外并不要求对进场木材与木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检验,只要求木材与木产品具有清晰的产品质量认证标识(Stamp)即可,这是与我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很大的不同点。在我国,见证检验是木材与木产品进场验收的重要环节,是不可回避的工作。但关于规格材见证检验的项目与方法,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故本条规定对目测分等规格材,可视具体情况,从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见证检验。
6.0.7 本条规定了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等要求。构件所用材料的材质标准和强度等级是否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之一。在我国现阶段,方木与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由树种决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明确了树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层板胶合木的类别是指由普通层板、目测分等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等层板制作的三类层板胶合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轻型木结构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及木基结构板的种类和规格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6.0.8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连接节点有关要求。无论是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还是轻型木结构,节点连接施工质量是控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三要素,不允许出现偏差。对推广装配式木结构,节点连接的施工质量就更为重要。胶合木结构中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避开有缺陷的胶缝。轻型木结构金属连接件,包括抗风抗震锚固措施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以及钉连接用钉的规格、数量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条件。
6.0.10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为四个: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木结构防护。前三个分项工程之一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即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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