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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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钢结构房屋

5.3.1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表5.3.1 丙类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2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
    3 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3.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5.3.2 框架结构以及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和框架-偏心支撑结构中的无支撑框架,框架梁潜在塑性铰区的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平面外失稳破坏。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无支撑框架部分的计算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其抗震构造措施允许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四级。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55MPa。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是钢结构抗震等级的基本规定。抗震等级是我国钢结构房屋抗震设计的重要参数。本条综合考虑设防烈度、设防类别、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四个因素给出抗震等级的基本规定是必要的。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房屋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钢结构的各项构造,不仅与抗震设防烈度有关,还应注意房屋高度以50m为界有所不同。
    (2)检查
    检查钢结构选型,查看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不同时的区别对待。
5.3.2 本条明确钢框架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构造措施是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的重要保障。对钢框架结构潜在塑性铰区的构造要求、柱长细比、梁柱板件的宽厚比、连接构造以及非结构墙体的布局与拉结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是保障钢框架结构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本条同时明确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与钢框架结构相比,区别在于支撑杆件及其连接的设计要求,除无支撑框架的构造要求保持与框架结构相同外,对中心支撑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以及节点连接构造提出原则性要求,是保障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当屈曲约束支撑在多遇地震下不发生屈服或屈曲时,可按中心支撑进行设计,当屈曲约束支撑作为消能构件使用时,可按照位移型阻尼器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对于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与钢框架结构相比,区别在于消能梁段、偏心支撑杆件及其连接的设计要求,除无支撑框架的构造要求保持与框架结构相同外,对偏心支撑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节点连接构造、消能梁段的细部构造提出原则性要求,是保障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房屋抗震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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