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50m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6.1.3条规定;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3.3.1 因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其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对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如果不分段,可能造成局部压力过高,给人员疏散造成障碍,或局部压力过低,不能起到防烟作用,因此要求对系统分段。这里的服务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对于加压送风楼梯间也就是指该系统服务的最下一层的地面到最上一层的顶板;对于前室是指最下一层前室的底板到最上一层前室的顶板。
3.3.3 当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楼梯间在竖向平面位置布置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在首层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此实际上分为上、下两个楼梯间,要求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楼梯间层数不多,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这两个楼梯间可合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合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为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之和。但在地上楼层数较多的情况下,分别满足地上与地下的送风量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如果有条件,还是分别设置较为有利。
3.3.4 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竖向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为了有利于压力均衡,本标准规定当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1/2。同时为了弥补漏风量,要求直灌式送风机的送风量比正常计算的送风量增加20%。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也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平台上或其他楼层,送风口直对楼梯间。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一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开启的几率最大,加压送风口应远离这些疏散门,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差。
对于不大于3层的楼梯间,直接送风到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方式,送风量应按常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计算。
3.3.5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本条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如排烟口与进风口设在同一个立面但不在一个水平线或垂直线上时,两个口部外缘的最近的距离应满足表1的要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应保持两风口边缘间20m的相对距离;当设在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当不同朝向的墙面的内夹角大于135°时,应视作同一朝向的墙面;当内夹角小于等于135°时,两风口水平和垂直距离应同时满足图3的距离要求。
注: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当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处于建筑物两接近相反方向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等)时,则二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排烟口高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处于建筑物两接近相反方向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等)时,则二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排烟口高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由于烟气自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口吸入烟气,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布置在建筑下部。从对国内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面上,发生火灾时整个建筑被烟气笼罩,加压送风机送往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气,而是烟气,严重威胁人员疏散安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风机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受烟气影响。同时,为保证加压送风机不受风、雨、异物等侵蚀损坏,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本条特别规定了送风机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于具有耐火极限1.0h及以上的保护箱体内,而且该箱体具有防风、防雨、防腐性能,并保证风机具有良好的通风与检修条件时,可以采用室外安装方式。
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是为了防止加压送风系统平时不用时形成的自然拔风现象;止回阀仅适用于风机置于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系统。
3.3.6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会影响加压送风的效果,在本条文说明第3.1.5条中已列出三种风口布置效果不良的情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类似不良情况很多,设计应注意避免。
前室加压送风口一般都采用常闭风口。对于公共建筑,火灾时开启火灾层及其上、下各1层(建筑高度不高于24m时,为2层);但如果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总共不超过3层时,也可以采用常开风口方法,但应调整好风量平衡。
3.3.7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土建风道时漏风严重,而且其沿程阻力较大,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风量不足而失效,故本标准规定不应采用土建井道。由于建筑物地下部分需要补充室外新风的通风系统数量众多,往往采用土建进风竖井集中进风,这样可以避免数量过多的直通大气的室外进风口和进风竖井,保证建筑的美观。直通大气的集中进风竖井一般尺寸较大,长度较短,如图4所示。该管道井的地上部分不会超过2层,但在超大面积裙房中该管道井无法靠外墙时,也有直通至裙房顶面的做法。该竖井在最大风量情况下的风阻一般应控制在100Pa以下或更低。此情况下,利用土建进风竖井是允许的。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室外进风竖井土建施工应做好密封,保证施工质量;同时,风机的压头选用应考虑同时使用情况下最大风量时的进风竖井和进风百叶的阻力。
在超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中,加压送风管道及管道井的耐火极限应按《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安部公消[2018]57号)文执行。
3.3.6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会影响加压送风的效果,在本条文说明第3.1.5条中已列出三种风口布置效果不良的情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类似不良情况很多,设计应注意避免。
前室加压送风口一般都采用常闭风口。对于公共建筑,火灾时开启火灾层及其上、下各1层(建筑高度不高于24m时,为2层);但如果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总共不超过3层时,也可以采用常开风口方法,但应调整好风量平衡。
3.3.7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工程经验,采用土建风道时漏风严重,而且其沿程阻力较大,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风量不足而失效,故本标准规定不应采用土建井道。由于建筑物地下部分需要补充室外新风的通风系统数量众多,往往采用土建进风竖井集中进风,这样可以避免数量过多的直通大气的室外进风口和进风竖井,保证建筑的美观。直通大气的集中进风竖井一般尺寸较大,长度较短,如图4所示。该管道井的地上部分不会超过2层,但在超大面积裙房中该管道井无法靠外墙时,也有直通至裙房顶面的做法。该竖井在最大风量情况下的风阻一般应控制在100Pa以下或更低。此情况下,利用土建进风竖井是允许的。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室外进风竖井土建施工应做好密封,保证施工质量;同时,风机的压头选用应考虑同时使用情况下最大风量时的进风竖井和进风百叶的阻力。
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中压系统风管使用压力范围是500Pa<P≤1500Pa,防烟加压送风系统工作压力在此范围内,故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遵照此要求。通常,加压风管采用镀锌钢板风管,实践证明它的密闭性和耐久性都较好;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时,一定要注意起耐久性,通常应能使用15年以上。
3.3.8 为使整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火灾时能正常发挥防烟功能,除了进风口和风机不能受火焰和烟气的威胁外,还应保证其风道的密闭性和耐热性。风道的密闭性是为了保证系统的有效送风量,要求火灾时风管能在一定时间内结构不被破坏;耐热性是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输送空气的温度是人体能承受的,这些都是保证疏散通道人员安全所必须的条件。在高温火焰中,常用的钢板加压风道很容易变形损坏,故要求加压送风管道设置在具有耐火1h性能的管道井内,并不应与其他类型的管道合用管道井。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与其它类型管道(包括通风空调管道、水管道等)合用管道井时,本条对加压风管提出耐火极限1h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当管道井内设置多根加压送风管道且无其他类型管道时,也认为是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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