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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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5.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5.2.2 材料和设备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和批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50.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18442.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油罐等常压容器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6 储气井应取得“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后投入使用;
    7 可燃介质阀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8 进口设备尚应有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5.2.3 低温钢质量证明文件应包含低温夏比冲击试验值,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15.2.4 焊接材料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与母材相近,低温冲击韧性值不低于母材标准值。
15.2.5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管子和管件,外表面应逐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且不得有线性缺陷。
15.2.6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管子和管件,外表面应逐件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47013.4-2015中的I级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NB/T47013.5-2015中的I级的规定,且不得有线性缺陷。经磁粉或渗透检测发现的表面缺陷应进行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名义厚度的90%,且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15.2.7 计量仪器应经过检定处于合格状态,并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5.2.8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采购单位组织,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并应按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应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应检查包装状况;
    2 应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应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参与各方签字的检验记录。
15.2.9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15.2.10 油罐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钢制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应以不降压、无泄漏和无变形为合格。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清除罐内的积水及焊渣等污物。
    2 双层油罐内层与外层之间的间隙应以35kPa空气静压进行正压或真空度渗漏检测,持压30min,不降压、无泄漏为合格。
    3 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经现场外观检查罐体无损伤,且双层油罐内外层之间的间隙持压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
    4 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内罐的耐压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50.4和《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74的有关规定;外罐压力试验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15.2.11 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安装前,应检查确认内部无水、油和焊渣等污物。
15.2.12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的;
    2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的;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的;
    4 不满足设计或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
15.2.13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油罐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第6.1节的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再使用:
    1 旧罐复用及出厂存放时间超过2年的;
    2 有明显变形、锈蚀或其他缺陷的;
    3 对质量有异议的。
15.2.14 埋地油罐的罐体质量检验应在油罐就位前进行,并应有记录,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油罐直径、壁厚、公称容量;
    2 出厂日期和使用记录;
    3 腐蚀情况及技术鉴定合格报告;
    4 压力试验合格报告。
条文说明
15.2.2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对于金属管道器材,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 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GB/T 12459等;对非金属输油管道,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建议按欧洲标准《加油站埋地安装用热塑性塑料管道和挠性金属管道》EN 14125-2004执行。
    6 “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证书”是指储气井本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所用材料、组装、试验进行监督检验后出具的证书。
15.2.12 本条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按相关标准及本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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