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2 术语
2.0.1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2.0.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2.0.3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2.0.4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2.0.5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
2.0.6 避难单元 sheltering space unit
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人数、设施配置、自然分隔和避难功能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避难场所中,根据避难人数、设施配置、自然分隔和避难功能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间单元。
2.0.7 避难场地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2.0.8 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9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
2.0.10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在灾害发生前,避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2.0.11 应急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
2.0.12 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equipment and commod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
2.0.13 避难场所开放时间 open-up phase of disasters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
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
2.0.14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2.0.15 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 per capita net sheltering area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
2.0.16 设定防御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灾布局、防护措施和用地避让措施以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防灾措施。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灾布局、防护措施和用地避让措施以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防灾措施。
2.0.17 避难容量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capacity
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责任区避难人员的数量。
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责任区避难人员的数量。
2.0.18 避难宿住区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area
固定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
固定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
2.0.19 避难宿住单元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unit
固定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
固定避难场所中,采用常态设施和缓冲区分割、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的避难单元,简称宿住单元。
2.0.20 专项功能校验 verify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为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灾时预定应急功能发挥效用,在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过程中,对其预定应急功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
条文说明
2.0.5 责任区是为了确定避难人数的避难功能服务范围。避难场所需要满足此范围内避难宿住需求。避难场所设计时,需要复核避难容量是否能满足避难需求,不能满足时,就需要调整责任区范围。另外还需要确定避难场所与责任区内的社区和可利用设施的关系,因此,责任区实际上是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宿住的指定服务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等功能,通常也会结合避难场所进行设置,这些城市级应急功能是服务于整个城市或城市的一个分区,其服务范围往往超过避难场所本身的责任区。
2.0.6 避难单元是避难场所设计时,用于控制空间分隔,进行各类设施规模配置,方便灾后应急管理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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