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6.4 直升机使用区
6.4.1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升机起降坪,且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起飞降落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降坪的大小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直升机全尺寸的1.5倍的圆,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2 起降坪应有明显标识,标识为黄色或白色,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安全区等;
3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3m或直升机全尺寸的0.25倍的距离,并应两者中取较大值;除因功能要求而设置在安全区内的易折物体外,安全区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且易折物体不得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25cm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
4 当需大规模伤病人员转送和大规模物资空运时,宜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且停机坪宜按起降坪要求进行设计,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0.5倍,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4倍。
6.4.2 直升机使用区周围宜设置安全护栏。
6.4.3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
6.4.4 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4.5 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物体和建(构)筑物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1 直升机使用区通常包括起降坪、停机坪,并考虑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以及安全区的设置。直升机使用区需要统筹考虑地区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的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进行设置。直升机使用区设计时,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6.4.2 直升机使用区周围的安全护栏的高度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和《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对限高的要求。
6.4.3 本条规定了直升机使用区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的设置要求。
6.4.4 本条规定了直升机起降坪的出入口设置要求,可以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进行设置。
6.4.5 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物体和建筑工程限高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和《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的要求,并考虑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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