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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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喷头布置

4.4.1 除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m,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除满足4.4.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闭式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不大于30(m·s)0.5
    b)闭式喷头的最小安装间距不应小于2.0m;
    c)闭式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d)闭式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4.3 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层或地板下时,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8m时,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喷头布置要求
4.4.4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二分之一;
    b)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c)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4.4.5 开式系统用于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时,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密集架柜,喷头与密集架柜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4.6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4.4.7 用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库房和电子信息机房的喷头前段应加防滴漏单向阀,防止高压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工作结束后,管道残留水顺着喷头滴入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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