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
7.1.5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应按7.2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b)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附录G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按附录H和附录1记录。
7.1.9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