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9 放射机房

5.9.1 机房内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5.9.2 机房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空气流通和机器散热。
5.9.3 机房使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进行消毒和清洗污物时,应打开门窗通风。
5.9.4 电器设备应正式安装,电缆变压器的负载、容量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
5.9.5 机器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9.6 X线机的电缆应敷设于封闭的电缆沟内,移动电缆的弯曲度不宜过大;地表走线部位应进行垫衬,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绝缘材料填充。
5.9.7 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
5.9.8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维修。
5.9.9 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