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1 一般规定

4.1.1 混凝土结构上的作用及其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及其效应;
    2 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
    3 当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 当建设项目要求考虑偶然作用时,应按要求计算偶然作用及其作用效应;
    5 直接承受动力及冲击荷载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考虑结构动力效应;
    6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装及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相应的结构动力效应。
4.1.2 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和抗震措施。
4.1.3 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设计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 混凝土设计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
4.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
4.1.5 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被连接构件之间的受力及变形性能要求;
    2 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的连接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需求;
    3 连接不应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的作用和作用效应,水平与国家现行标准及国际标准相当。
    混凝土收缩、徐变是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对于大跨度、高耸、高层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产生的结构效应往往是不能忽略的;对于重要混凝土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或业主要求考虑偶然作用及其效应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撞击等;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如机动车的冲击力、制动力、离心力等,其作用效应会比静力作用明显增大,一般情况下可通过作用(荷载)的动力增大系数进行考虑。
4.1.2 本条要求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抗震设防目标,并依据抗震设防目标以及结构的规则性程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包括构造措施)。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防分类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确定。
4.1.3 目前,混凝土结构主要采用构件内力(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进行承载力设计。但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复杂截面混凝土构件等,往往需要直接采用应力分布进行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本条规定了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承载力设计的基本要求。
4.1.4 本条是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和节点设计的基本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要混凝土构件都是预制构件,其关键问题是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方法及设计方法,必须考虑结构性能要求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以保证结构安全性。
4.1.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建筑隔墙、机电设备等)与结构构件之间连接设计的基本要求,以保证连接的功能和性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