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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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2.1 发电厂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和水土保持方案专篇,提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条文说明
22.2.1 系原规范第17.2.1条~第17.2.3条的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增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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