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8.1 防烟系统
8.1.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吗?
处理意见: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于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
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下部附属部分与裙房互通,并与主楼其它部分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时,该部分可按照裙房进行防烟设计。
8.1.2 如何计算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按GB51251-2017第3.4节计算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时,计算公式中 “Ak”为同一层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内所有门开启截面面积之和计算,不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8.1.3 按GB51251-2017前室加压送风口有多种布置形式,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处理意见: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位置可由设计者确定,当采用具有一定角度的固定百叶风口时(如采用带执行机构的固定百叶加压送风口),其气流导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反;
2 设置在顶部的加压送风口安装时不应伸入风管内,不能影响风管通风截面积;
3 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墙面时,对于前室仅有一个方向设有入口的建筑,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当前室有多个方向设有入口时,加压送风口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临楼梯疏散门,且不应被门遮挡;
4 当加压送风口设在顶部时,应注意校核加压送风口距地面距离必须大于疏散门洞口高度,不可影响疏散门开启。
8.1.4 如何理解GB51251-2017第3.2.1条中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布置要求?
处理意见:GB51251-2017第3.2.1条中,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是指不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层数不大于2层。对于剪刀楼梯间,每部楼梯均应满足此要求。
8.1.5 敞开楼梯间是否需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处理意见:公共疏散用的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疏散走道按要求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开敞楼梯口应设挡烟垂壁。
8.1.6 地下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处理意见:住宅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除了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不大于10m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可开启开窗面积需满足GB51251-2017第3.2节之规定,窗井截面积及上部出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必需的外窗开启面积。地下三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除了满足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
8.1.7 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按规定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吗?
处理意见: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2 开启部分位于室外地坪以上并贴梁底布置。
8.1.8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对可开启外窗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独立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时,开启部分高度、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满足GB51251-2017第3.2节规定,还应满足窗户护栏及其他设施或构筑物不应影响可开启扇的开启。“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包括窗固定边框及固定扇的面积。
8.1.9 建筑首层扩大前室如何进行防烟设计?
处理意见: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自然防烟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且不小于3㎡。如果不满足自然通风,需要设置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30m3/h•㎡计算。
8.1.10 面积较小的避难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必须满足GB51251-2017第3.2.3条要求?如何计算多个避难间的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只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但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且不小于2㎡。
避难间加压送风时,加压风量应按系统担负的所有房间的加压送风量之和计算,加压风口可采用防火风口。
8.1.11 GB51251-2017第3、4节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是指《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GB51251-2017第3.2.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楼梯间的从底层地面至顶层楼板的高度。第3、4节中涉及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段的条文,“建筑高度”是指系统的服务高度;其它条文提到的“建筑高度”,含义等同《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
8.1.12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同一建筑的不同方向时,其水平或垂直距离是否可适当缩小?
处理意见: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墙面时(如分别位于建筑物的南面与北面),且两者均处于屋面以下,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8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在上);当处于相邻的建筑墙面且两面墙夹角(阳角)大于等于225度时,其水平折线长度之和不应小于15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在上)。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均在屋面以上时,若水平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3a(排烟口在上;a为水平距离)。
8.1.13 服务楼层数小于等于3层的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处理意见:前室(含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小于等于3层时,加压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各层应设置风机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8.1.14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密闭、光滑,风速不应大于8m/s,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地上的防排烟系统不应使用土建风道。
8.1.15 住宅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是否可按单扇门考虑?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按单扇门考虑。
8.1.16 计算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门洞风速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时,门洞风速按1m/s计算。楼梯间与走道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8.1.17 设有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不易于产生“超压”现象,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不设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系统应设余压调节装置,以满足任意加压部位、符合标准规定的开门闭门各种状态下的余压值。
8.1.18 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跨越避难层设置?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置在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对于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分段设计应结合避难层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不应跨越避难层。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且进风口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排烟口宜尽量设在没有设置外窗或固定窗的立面。
8.1.19 住宅地上、地下楼梯间可否合用加压送风系统?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当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没有较多可燃物时,地上、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可以参照GB51251-2017第3.3.4条执行。
8.1.20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如交通核在建筑内部的办公楼),应如何设计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处理意见: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1.21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的楼梯间应如何设置顶部固定窗?
处理意见: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8.1.22 加压送风管是否可以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房宜贴临外墙和需要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尽量避免送风管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水平设置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的送风管道及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应满足GB51251-2017第3.3.8条之规定;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处理意见: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于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
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下部附属部分与裙房互通,并与主楼其它部分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时,该部分可按照裙房进行防烟设计。
8.1.2 如何计算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按GB51251-2017第3.4节计算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时,计算公式中 “Ak”为同一层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内所有门开启截面面积之和计算,不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8.1.3 按GB51251-2017前室加压送风口有多种布置形式,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处理意见: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位置可由设计者确定,当采用具有一定角度的固定百叶风口时(如采用带执行机构的固定百叶加压送风口),其气流导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反;
2 设置在顶部的加压送风口安装时不应伸入风管内,不能影响风管通风截面积;
3 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墙面时,对于前室仅有一个方向设有入口的建筑,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当前室有多个方向设有入口时,加压送风口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临楼梯疏散门,且不应被门遮挡;
4 当加压送风口设在顶部时,应注意校核加压送风口距地面距离必须大于疏散门洞口高度,不可影响疏散门开启。
8.1.4 如何理解GB51251-2017第3.2.1条中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布置要求?
处理意见:GB51251-2017第3.2.1条中,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是指不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层数不大于2层。对于剪刀楼梯间,每部楼梯均应满足此要求。
8.1.5 敞开楼梯间是否需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处理意见:公共疏散用的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疏散走道按要求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开敞楼梯口应设挡烟垂壁。
8.1.6 地下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处理意见:住宅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除了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不大于10m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可开启开窗面积需满足GB51251-2017第3.2节之规定,窗井截面积及上部出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必需的外窗开启面积。地下三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除了满足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
8.1.7 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按规定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吗?
处理意见: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2 开启部分位于室外地坪以上并贴梁底布置。
8.1.8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对可开启外窗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独立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时,开启部分高度、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满足GB51251-2017第3.2节规定,还应满足窗户护栏及其他设施或构筑物不应影响可开启扇的开启。“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包括窗固定边框及固定扇的面积。
8.1.9 建筑首层扩大前室如何进行防烟设计?
处理意见: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自然防烟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且不小于3㎡。如果不满足自然通风,需要设置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30m3/h•㎡计算。
8.1.10 面积较小的避难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必须满足GB51251-2017第3.2.3条要求?如何计算多个避难间的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只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但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且不小于2㎡。
避难间加压送风时,加压风量应按系统担负的所有房间的加压送风量之和计算,加压风口可采用防火风口。
8.1.11 GB51251-2017第3、4节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是指《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GB51251-2017第3.2.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楼梯间的从底层地面至顶层楼板的高度。第3、4节中涉及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段的条文,“建筑高度”是指系统的服务高度;其它条文提到的“建筑高度”,含义等同《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
8.1.12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同一建筑的不同方向时,其水平或垂直距离是否可适当缩小?
处理意见: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墙面时(如分别位于建筑物的南面与北面),且两者均处于屋面以下,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8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在上);当处于相邻的建筑墙面且两面墙夹角(阳角)大于等于225度时,其水平折线长度之和不应小于15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在上)。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均在屋面以上时,若水平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3a(排烟口在上;a为水平距离)。
8.1.13 服务楼层数小于等于3层的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处理意见:前室(含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小于等于3层时,加压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各层应设置风机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8.1.14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密闭、光滑,风速不应大于8m/s,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地上的防排烟系统不应使用土建风道。
8.1.15 住宅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是否可按单扇门考虑?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按单扇门考虑。
8.1.16 计算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门洞风速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时,门洞风速按1m/s计算。楼梯间与走道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8.1.17 设有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不易于产生“超压”现象,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不设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系统应设余压调节装置,以满足任意加压部位、符合标准规定的开门闭门各种状态下的余压值。
8.1.18 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跨越避难层设置?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置在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对于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分段设计应结合避难层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不应跨越避难层。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且进风口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排烟口宜尽量设在没有设置外窗或固定窗的立面。
8.1.19 住宅地上、地下楼梯间可否合用加压送风系统?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当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没有较多可燃物时,地上、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可以参照GB51251-2017第3.3.4条执行。
8.1.20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如交通核在建筑内部的办公楼),应如何设计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处理意见: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1.21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的楼梯间应如何设置顶部固定窗?
处理意见: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8.1.22 加压送风管是否可以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房宜贴临外墙和需要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尽量避免送风管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水平设置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的送风管道及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应满足GB51251-2017第3.3.8条之规定;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