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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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灭火设施

2.3.1 高位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 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3.2 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要 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3 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推荐使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 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不能满足时,应按现 行的《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要求执行。
2.3.4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算, 原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2.3.5 消防给水系统改造中,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 增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
2.3.6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满 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2.3.7 对于改造时要求按现行规范执行的项目,考虑现行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易实现,要求改造项目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局部改造时原消防箱按钮 可保留。
2.3.8 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当提升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3.9 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水量时,消防水池吸水高度不满足消防车吸水高度应小于6m”要求时,若不易改造或另建消防水池有困难时, 消防系统设有室外消防泵及备用泵、消防稳压装置、室外消防管网,消防双电源供应。满足 以上要求时,可不进行消防水池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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