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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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人员密集场所
    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含,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0.2 重要公共建筑物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0.3 机动车库
    停放机动车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2.0.1人 员密集场所
    本条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定义摘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体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0.2 重要公共建筑物
    本条文所指的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内容以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附录B中的B.0.1为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它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²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²的综合楼。
    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2.0.3 机动车库
    本条文所指的机动车为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术语2.02所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动机动车库还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第6.1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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