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3.1 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3.1.1 住宅建筑首层当满足以下规定时,可设置分隔为独立单元供住户自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1. 首层住宅区域与停车区域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2. 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及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3. 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20m²,机动车停放数量不应大于3辆,且直通室外。
3.1.2 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区域当满足以下规定时,可设置供住户自用的非机动车库:
1. 首层住宅区域与停车区域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2. 停车区域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3. 停车区域外墙敞开面积应大于该区域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35%,敞开洞口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该区域周长的50%。
4. 停放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3.1.3 住宅建筑首层当满足以下规定时,可设置供住户自用的储藏隔间:
1. 首层住宅区域与储藏区域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2. 储藏区域每个储藏隔间之间及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每个储藏隔间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m²;当无窗储藏隔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储藏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其中严禁存放甲、乙、丙1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1.4 下列用房可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1.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
2.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管理、公厕等社区服务用房。
3.1.5 设置在机动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确有困难需与机动车库合并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且该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机动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3.1.6 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m²,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按不大于2000m²划分时,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或者防火分区至少1/4的周长面向室外,通向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
3.1.7 附设在坡地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任一直通室外消防车道的楼层或此楼层的下一层。
条文说明
3.1.1 考虑住户的实际情况,对每个分隔单元的面积和车辆停放数量做出相应要求。住宅区域包括户内空间、楼梯间、门厅等住宅公共空间以及商业网点。
3.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符合层数设置及面积、分隔要求、供社区配套使用的各类小型服务用房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定性。但其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的使用人员知觉能力弱,行动较迟缓,因此对此类房间的楼层设置做出限定要求。
社区老年活动用房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3.1.5 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可不计入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同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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