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市(州)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厅备案。原则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机构应与颁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一致;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原则上应与主体建筑的审查验收承办机构一致。
第七条 各市、州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分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分工分级方案、地方性工作办法和工作技术要点。
对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及各市、州成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专家意见装订成册,协同其电子文本,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市(州)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厅备案。原则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机构应与颁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一致;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原则上应与主体建筑的审查验收承办机构一致。
第七条 各市、州住建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分级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分工分级方案、地方性工作办法和工作技术要点。
对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及各市、州成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专家意见装订成册,协同其电子文本,及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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