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省厅开发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工改平台、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系统同步建设,资源共用、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设计审查、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归档、验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行业企业、个人在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情况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互通,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及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四十条 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测、消防竣工验收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以及注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住建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厅组建涵盖31个行业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服务本地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推进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纳入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第三十八条 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行业企业、个人在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情况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互通,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及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四十条 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测、消防竣工验收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以及注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住建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厅组建涵盖31个行业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参照成立服务本地的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推进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纳入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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