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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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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