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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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4.1 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4.4.2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4.4.3 对下列任一情况,应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条文说明
4.4.1 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是因为建筑物所遭遇的险情,不完全都是由于自身问题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的安全性同样需要进行评估,并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直接受到毗邻危房的威胁。因此作出相应规定。
4.4.2 为确保结构的安全,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较低等级为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4.4.3 本条所列两款内容,均属紧急情况,需直接通过现场宏观勘查作出判断和决策,故规定不必按常规程序鉴定,以便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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