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5.2.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5.2.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5.2.3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5.2.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汶川地震中危险地段的房屋严重破坏,鉴定时应予以注意。
5.2.2 不利地段在地震中的破坏将造成严重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该条要求。
5.2.3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导致土体流滑和开裂时,此范围内建筑在地震中破坏很大,损失严重,因此在抗震鉴定时应特别注意。
5.2.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场地液化是较为常见的震害现象,且液化的危害主要来自震陷,特别是不均匀震陷。因此,专门针对该地质提出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能力的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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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