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 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 6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合建消[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事项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协审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依据协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会审并依据会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对于开展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有消防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事项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协审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依据协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会审并依据会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对于开展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有消防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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