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1 消防供配电相关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消防配电、控制设备和配电线路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2 消防电源及机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市电电源与应急电源切换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急柴油发电机采用自动启动时,应保证30s内供电;消防用UPS等蓄电池应急电源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连续3h以上工作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有人员密集场所;机房内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4 变电所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和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变电所值班室的出口应直通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本条第1~4款按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检查。
5.3 消防配电及线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回路应按设计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设计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1条的规定;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为消防设备供电线路设置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 消防配电线路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线路敷设和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0条的规定;
7 木结构建筑的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过楼板、墙体处,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检查数量:本条第1~3款全数检查;4~7款各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距离;测试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功能;测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5.4 用电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灯具等发热装置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与易燃物隔离。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钠灯(包括电感整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可燃材料仓库应对灯具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和防爆区防静电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5.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Ⅱ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5.6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5.7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形式和功能选择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灯具供配电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通信线路敷设,含线路防护方式、槽盒和管路安装质量、系统线路选型、电线电缆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3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9 照明灯具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0 系统供配电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配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第4.4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4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3)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2 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控制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3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5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
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1)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下状况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3 设置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应急启动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4 系统备用照明的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6.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
5.15 检查项中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6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5.1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2记录,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Ⅲ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1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联动编程设计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19 消防控制室设置、设备配置、集中控制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预留接口、外接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3.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
5.20 系统线路选型、槽盒和管路的选型、槽盒和管路的安装质量、电线电缆的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含有5个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照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
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控制器全数检查;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联动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泵控制柜(箱)、风机控制箱(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及其传输设备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5节、第4.8节~第4.11节、第4.16节~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3 模块、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4节、第4.7节~第4.9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模块、家用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回路实际安装在数量20只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的,抽检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20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采用多线控制器的应当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4 消防电话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全部检查。消防电话插孔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5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及防护区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现场启动停止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联动控制、手动插入优先功能、现场手动启停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6 火灾报警器、扬声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报警区域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声压计测量。
5.27 火灾报警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控制的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8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其直接关联的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4.1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卷帘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9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3节、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设置水幕系统的防火卷帘安装数量在5樘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樘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樘。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0 防火门监控器、监控模块、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等现场部件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门监控器按照实际安装数量5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监控器配接现场部件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1 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加压送风系统、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4节、第4.19节~第4.21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消火栓消防泵手动启动控制功能、加压送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排烟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液位探测器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压力开关、液位探测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3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防护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防护区域的按实际防护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4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泵、雨淋阀组、水幕阀组、预作用阀组、预作用系统排气阀前电动阀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5 消火栓系统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5%~10%比例抽检,每个报警区域均应进行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6 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按照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7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设计和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3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5 消防电气
Ⅰ消防供配电
5.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 消防供配电相关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消防配电、控制设备和配电线路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2 消防电源及机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市电电源与应急电源切换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急柴油发电机采用自动启动时,应保证30s内供电;消防用UPS等蓄电池应急电源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连续3h以上工作的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有人员密集场所;机房内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4 变电所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和疏散门应符合设计要求;变电所值班室的出口应直通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本条第1~4款按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检查。
5.3 消防配电及线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回路应按设计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设计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1条的规定;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为消防设备供电线路设置的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 消防配电线路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线路敷设和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0条的规定;
7 木结构建筑的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过楼板、墙体处,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检查数量:本条第1~3款全数检查;4~7款各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距离;测试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功能;测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5.4 用电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灯具等发热装置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与易燃物隔离。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钠灯(包括电感整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可燃材料仓库应对灯具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和防爆区防静电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20%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5.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Ⅱ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5.7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形式和功能选择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灯具供配电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通信线路敷设,含线路防护方式、槽盒和管路安装质量、系统线路选型、电线电缆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3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9 照明灯具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0 系统供配电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配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第4.4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备选型、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设备设置、设备供电、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4.2和4.5节要求。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 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4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3)系统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控制功能。
2 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控制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3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测试如下功能,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5节要求:
1 非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功能:(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2)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
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1)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下状况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3 设置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火灾状况下的系统应急启动功能:(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含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5个以下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按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照度仪和计时器测量。
5.14 系统备用照明的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5.6.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系统测试。
5.15 检查项中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6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5.1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2记录,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Ⅲ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所有变更记录和核定单;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联动编程设计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19 消防控制室设置、设备配置、集中控制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预留接口、外接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3.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
5.20 系统线路选型、槽盒和管路的选型、槽盒和管路的安装质量、电线电缆的敷设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含有5个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照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
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控制器全数检查;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
5.22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联动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泵控制柜(箱)、风机控制箱(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及其传输设备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5节、第4.8节~第4.11节、第4.16节~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3 模块、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3节、第4.4节、第4.7节~第4.9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模块、家用火灾探测器每个回路都应抽检;回路实际安装在数量20只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的,抽检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20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采用多线控制器的应当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4 消防电话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全部检查。消防电话插孔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5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及防护区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现场启动停止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联动控制、手动插入优先功能、现场手动启停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6 火灾报警器、扬声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报警区域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声压计测量。
5.27 火灾报警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控制的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2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28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其直接关联的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3.3节、第4.13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卷帘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现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的实际安装数量。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29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3节、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设置水幕系统的防火卷帘安装数量在5樘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樘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樘。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0 防火门监控器、监控模块、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等现场部件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4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防火门监控器按照实际安装数量5台及以下的,全部检查;安装数量5台以上的,按实际数量10%-20%比例抽检,且不少于5只。抽查监控器配接现场部件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1 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加压送风系统、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4节、第4.19节~第4.21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报警区域的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消火栓消防泵手动启动控制功能、加压送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排烟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部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测试。
5.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液位探测器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压力开关、液位探测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3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建筑中有5个及以下防护区域的,全部检查;超过5个防护区域的按实际防护区域数量20%比例检查,且不少于5个。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4 湿式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6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消防泵、雨淋阀组、水幕阀组、预作用阀组、预作用系统排气阀前电动阀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5 消火栓系统按钮的设备选型、设备设置、消防产品准入制度、安装质量和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2.2节、第3.3节、第4.17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5%~10%比例抽检,每个报警区域均应进行抽检。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模拟火警联动和手动控制。
5.36 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基本功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4.18节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按照实际安装数量30%-50%比例抽检,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全数检查。
检查方式:观察检查,功能测试。
5.37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设计和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3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5.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为:A=0,B≤2,且B+C≤5%不合格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