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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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Bq/(m²·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大于2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²·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0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小于0.10Bq/(m²·s)且小于0.30Bq/(m²·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不小于0.30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小于0.30Bq/(m²·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土壤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目前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进行地表土壤中氡水平普查。根据部分地区的调查报告,不同地方的地表土壤氡水平相差悬殊。就同一个城市而言,在有地下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其地表土壤氡水平往往要比非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高出几倍,因此,设计前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情况资料。
    全国国土面积内25km×25km网格布点的土壤天然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其中包括土壤天然放射性本底数值),已于20世纪80年代末完成(该项工作由原国家环保局出面组织),数据较为齐全,相当一部分城市已做到2km×2km网格布点取样,并建有数据库,这些数据可以作为区域性土壤天然放射性背景资料。
4.2.4~4.2.6 这三条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003年至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面组织了全国土壤氡概况调查,利用国内几十年积累的放射性航空遥测资料,进行了约5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的土壤氡浓度推算,得出全国土壤氡浓度的平均值为7300Bq/m³,并粗略推算出了全国144个重点城市的平均土壤氡浓度(注:由于多方面原因,这些推算结果不可作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在决定是否进行工地土壤氡浓度测定时判定该城市土壤氡浓度平均值的依据),首次编制了中国土壤氡浓度背景概略图(1:8000000)。与此同时,在统一方案下,运用了多种检测方法,严格质量保证措施,开展了18个城市的土壤氡实地调查(连同过去的共20个城市),所取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并与航测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研究,两方面结果大体一致,并出版了《中国土壤氡概况》一书。全国土壤氡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大于10000Bq/m³的城市约占被调查城市总数的20%。
    民用建筑工程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可根据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资料,结合本标准的规定,确定是否采取防氡措施。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值较低(即不大于10000Bq/m³)且工程地点无地质断裂构造时,土壤氡对工程的影响不大,工程可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当已知当地土壤氡浓度实测平均值较高(即大于10000Bq/m³)或工程地点有地质断裂构造时,工程仍需要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³时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2·s)时,工程设计中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工程地点的土壤氡调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土壤氡浓度的异常点。本标准中所提出的几个档次土壤氡浓度限量值(分别为10000Bq/m³、20000Bq/m³、30000Bq/m³、50000Bq/m³)考虑了以下因素:
    (1) 从郑州市1996年所做的土壤氡调查中,发现土壤氡浓度达到15000Bq/m³左右时,该地点地面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接近国家标准限量值;土壤氡浓度达到25000Bq/m³左右时,该地点地面建筑物室内氡浓度明显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我国部分地方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土壤氡浓度达到50000Bq/m³左右时,室内氡超标问题已经突出。从这些材料出发,考虑到不同防氡措施的不同难度,将采取不同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分别定在20000Bq/m³、30000Bq/m³、50000Bq/m³。
    (2) 在一般数理统计中,可以认为偏离平均值(7300Bq/m³)2倍(即14600Bq/m³)为超常,3倍(即21900Bq/m³)为更超常,作为确认土壤氡明显高出的临界点,符合数据处理的惯例。
    (3) 参考了美国对土壤氡潜在危害性的分级:1级为小于9250Bq/m³,2级为(9250~18500)Bq/m³,3级为(18500~27750)Bq/m³,4级为大于27750Bq/m³。
    (4) 参考了瑞典的经验:大于50000Bq/m³的地区定为“高危险地区”,并要求加厚加固混凝土地基和地基下通风结构。本标准将必须采取严格防氡措施的土壤氡浓度极限值定为50000Bq/m³。
    (5) 参考了俄罗斯的经验:将45年内积累的1.8亿个氡测量原始数据,以50000Bq/m³为基线,圈出全国氡危害草图。经比例尺逐步放大后发现,几乎所有大范围的室内高氡均落在50000Bq/m³等值线内,说明50000Bq/m³应是土壤(岩石)气氡可能造成室内超标氡的限量值。
    大量资料表明,土壤氡来自土壤本身和深层的地质断裂构造两方面,因此,当土壤氡浓度高到一定程度时,需分清两者的作用大小,此时进行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测定是必要的。对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而言,当土壤的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原土再作为回填土已不合适,也没有必要继续使用,而采取更换回填土的办法,简便易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也就是说,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要求采用放射性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的土壤作为回填土使用。
    土壤氡水平高时,为阻止氡气通道,可以采取多种工程措施,但比较起来,采取地下防水工程的处理方式最好,因为这样既可以防氡,又可以防止地下水,事半功倍,降低成本。而且地下防水工程措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做得很好。只是土壤氡浓度特别高时,才要求采取综合防氡措施,其中“综合防氡措施”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JGJ/T349的要求进行。在实施防氡基础工程措施时,要加强土壤氡泄露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地下水位浅(特别是多雨季节)难以进行土壤氡浓度测量。有些地方土壤层很薄,甚至基层全为石头,同样难以进行土壤氡浓度测量。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测量氡析出率的办法了解地下氡的析出情况。实际上,对室内影响的大小决定于土壤氡的析出率。
    我国目前缺少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方面的深入研究,本标准中所列氡析出率方面的限量值及与土壤氡浓度值的对应关系均是粗略研究结果。待今后积累更多资料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标准所说“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调查”系指建筑物单体所在建筑场地的土壤氡浓度调查。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氡防治技术规程》JGJ/T349给出了设计、施工时需要采取的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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