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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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6.1 设计要求
    不同系列设置的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完全分开设置,即一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应服务于不同系列设备或房间。
    自动启动系统的控制装置下游管道应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将系统启动信号传至主控室。
9.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水幕系统。喷头布置和水力计算可按GB50084进行设计。
    a)湿式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如水流指示器)、闭式喷头、管道、系统隔离阀组成。
    一旦喷头的热敏元件受热,达到预定温度,喷头爆破,系统即投入运行。通过手动关闭相应系统隔离阀停止喷淋。系统隔离阀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处于开启位置。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湿式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
    系统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及系统隔离阀等控制设备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当采用常开手动阀门作为控制阀时,应在水流报警装置后设置试验喷头,用于水流报警装置定期试验及排水,在系统隔离阀与控制阀之间设置定期试验接口,检测系统压力。为保证试验时防护区内的操作安全,试验喷头可不位于末端,可与水流报警装置放置于被保护的防火区/或防火小区外。
    对于机组安全和运行特别重要的设备,如仪控机柜间,可采用控制阀和系统隔离阀双重常闭的手动启动方式,系统隔离阀后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此时可不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和试验喷头。
    水流指示器等水流报警装置可以定位使用中的喷水管路。
    b)干式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充气装置、水流报警装置、闭式喷头、管道、阀门等组成。
    该系统需配备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装置。
    控制阀及手动隔离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c)预作用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充气装置(可不设)、水流报警装置、闭式喷头、管道、阀门等组成。
    该系统分两个阶段操作,第一阶段使管道注入消防水,由两种不同类型火灾探测信号联动控制。第二阶段与湿式系统的运行方式相同。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预作用报警阀组或电动阀门(气动或电动)。
    控制阀及手动隔离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当采用电动阀门作为控制阀时,阀门常闭,其试验喷头及试验接口设置方式与湿式相同。
    d)雨淋系统
    系统主要由开式喷头、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管道、阀门等组成。
    为防止误喷,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可由两种不同类型火灾探测信号联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准工作状态时,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处于关闭位置。
    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雨淋报警阀组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e)水幕系统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为开式系统。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感温雨淋报警阀、电动阀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
    准工作状态时,雨淋报警阀组、感温雨淋报警阀、电动阀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处于关闭位置。
    水幕系统喷水强度按GB50084进行设计。
    当核岛厂房因特殊原因洞口无法封堵,且相邻常规岛厂房可能影响核岛厂房时,宜在开洞/口处增设水幕系统进行防烟分隔。可在洞口内部、上方或周边设置两排水幕喷头或开式洒水喷头,以加强其有效性。喷头的布置应保证喷头洒水宽度不小于孔洞宽度。若孔洞内有穿越物,喷头布置应保证不留有洒水空白区。
9.6.3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以水雾喷头取代开式喷头,其他系统组成和控制要求与9.6.2d)雨淋系统相同。
    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其选用喷头的正常使用压力要求。喷头布置和保护面积应按GB50219进行设计。
9.6.4 泡沫灭火系统
9.6.4.1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液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水喷头等)、泡沫液、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9.6.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满足GB50151的相关要求。
9.6.4.3 禁止使用泡沫灭火系统扑救PVC火灾(如电缆火灾)。
9.6.4.4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存放量不超过25L/m³或超过25L/m³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也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
9.6.4.5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9.6.4.6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
9.6.4.7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及喷头的选用和布置应按GB50151进行设计。
9.6.4.8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在消防报警控制盘上显示。
9.6.5 典型区域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设有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典型区域内的灭火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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