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2 目的

    从核电厂设计开始,在核电厂整个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都应执行防火质量保证大纲,从而保证。
    a)设计能满足防火要求。
    b)各种防火材料和设备均能满足核电厂防火设计所提出的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对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进行鉴定,确认它们能完成其预期功能。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应采用成熟的型号,新研制的设备和灭火剂应经过试验鉴定。
    c)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并且能按程序完成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和启动试验。
    d)在建造、调试和运行期间,如发生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火灾,应评价该火灾所造成的影响,以保证该安全重要物项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
    e)实施各种防火规程,按核电厂运行要求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并且保证这些系统和设备是可靠的。应对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及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