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1 总则
1.0.1 为防止核电厂常规岛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及核电厂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1.0.3 常规岛的防火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1.0.4 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1.0.3 常规岛的防火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1.0.4 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核能已成为人类使用的重要能源,核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核电不造成对大气的污染排放,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地球温室效应、气候变化的形势下,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是我国能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保障能源供应与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工业技术水平和国际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第一座商业核电厂投产以来,核电发展已历经50年。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05年10月发表的数据,全世界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有442台,其中:压水堆占60%,沸水堆占21%,重水堆占9%,石墨堆等其他堆型占10%。这些核电机组已累计运行超过1万堆·年。全世界核电总装机容量为3.69亿kW,分布在31个国家和地区;核电年发电量占世界发电总量的17%。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比较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为推进核能的和平利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作出了发展核电的决定,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核电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自1983年确定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以来,目前在压水堆核电厂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能力,为实现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优化电源结构的需要,统筹考虑我国技术力量、建设周期、设备制造与自主化、核燃料供应等条件,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
常规岛为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的统称,其核心为汽轮发电机组,配套设施包括电力变压器、开关站、空气压缩机、循环水制备、凝结水处理、冷却设施、仓储等,其中的一些配套设施可以理解为BOP,基本上为无放射性的非安全重要物项。常规岛建筑是核电厂中技术类厂房,是核电厂发电生产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类似于燃煤发电厂,因处于特殊的核电环境之下,又有别于常规的燃煤电厂,尤其是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据《核保险技术性风险评价手册》统计,核电厂火灾在保险事故中的比例为24%。汽轮发电机厂房年度发生火灾概率1.2×10-1。资料表明,核电厂汽机房的火灾风险经常被低估或没有被认识到,根据对1971~1993年期间发生的9起重大汽机房火灾事件统计分析,“每两年半的时间发生一起严重的汽机房火灾”。运行经验已经表明,汽机房是火灾、爆炸和水淹的主要发生地点。由于核工业还处于起始发展阶段,汽轮机失效的危害比通常认为的要高得多。有文献指出“汽机房是美国核电厂火灾的主要发生地点”。
常规岛一旦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因此,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建设能够符合未来安全运行的需要,防止、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核电厂常规岛防火规范、做好核电厂的防火设计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世界核电几十年的发展史表明,核电厂种类多,系统复杂,远非常规燃煤火电厂可比。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多半是围绕核反应堆进行,常规岛的型式相对常规,变化不大。
目前,世界范围的核电厂机组容量都不是很大,运行中的单台机组发电容量多为1000MW左右,不超过1100MW。第三代先进反应堆的AP1000,发电容量预计在1300MW以内。我国核电厂从300MW至10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已掌握核心技术的M310机组,电功率最大约1120MW,AP1000机组和EPR机组出力较大,但尚未建成。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本规范将使用范围的上限界定为百万级,包括单机发电容量1300MW。也就是说,现阶段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陆地机组单机发电容量1300MW及以下的核电厂常规岛。当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超过1300MW时可参照执行或进行专题论证。
核电厂改建情况极少发生,不予考虑。
1.0.3 鉴于核电厂的特殊地位、重要性及核电一贯倡导的安全理念,本条强调在消防设计中要贯彻执行国家和核电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纵深防御”的原则。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大方针,后者是国内外核工业领域遵循的消防基本原则,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后者是针对核电工业的消防方针的细化,在核电厂核岛中,防消结合应该广义理解,二者是有机的结合,并非绝对的结合。核安全是核电厂设计、建造、营运和退役等各个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一直是核电建设重点强调的,其中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核安全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社会和环境免遭放射性伤害;确保正常运行并限制厂内放射性照射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国家的限值;建立充分的信心,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发生带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的概率极低。
核电工业倡导的纵深防御理念,凸显了核电安全的特征。为了贯彻纵深防御理念,要实现三个目标:
1 防止发生火灾;
2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3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从而将火灾对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的影响降至最低。
纵深防御的理念与我国推行的消防方针目的是一致的,前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与消防方针相吻合。为了做好核电厂的消防设计,需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不断地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的水平,但同时,又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务必注意采用的技术、产品是成熟、可靠并经过法定部门检验且经实践考验的,否则,不仅不能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还可能形成安全隐患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防火设计中,还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核电厂的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正视常规岛的设防程度,不能一味不加限制地提高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属专业标准,针对性很强,本规范在制定和修订中已经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因而在使用中一旦发现同样问题本规范有规定但与其他标准有不一致处时,必须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考虑到消防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多变因素,本规范还不能将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全部内容包括进来,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本规范没有规定的问题,因此,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该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必要时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论证、试验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第一座商业核电厂投产以来,核电发展已历经50年。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05年10月发表的数据,全世界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有442台,其中:压水堆占60%,沸水堆占21%,重水堆占9%,石墨堆等其他堆型占10%。这些核电机组已累计运行超过1万堆·年。全世界核电总装机容量为3.69亿kW,分布在31个国家和地区;核电年发电量占世界发电总量的17%。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比较完整核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为推进核能的和平利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作出了发展核电的决定,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核电从无到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自1983年确定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以来,目前在压水堆核电厂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能力,为实现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优化电源结构的需要,统筹考虑我国技术力量、建设周期、设备制造与自主化、核燃料供应等条件,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
常规岛为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的统称,其核心为汽轮发电机组,配套设施包括电力变压器、开关站、空气压缩机、循环水制备、凝结水处理、冷却设施、仓储等,其中的一些配套设施可以理解为BOP,基本上为无放射性的非安全重要物项。常规岛建筑是核电厂中技术类厂房,是核电厂发电生产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类似于燃煤发电厂,因处于特殊的核电环境之下,又有别于常规的燃煤电厂,尤其是在消防设施的配置上。据《核保险技术性风险评价手册》统计,核电厂火灾在保险事故中的比例为24%。汽轮发电机厂房年度发生火灾概率1.2×10-1。资料表明,核电厂汽机房的火灾风险经常被低估或没有被认识到,根据对1971~1993年期间发生的9起重大汽机房火灾事件统计分析,“每两年半的时间发生一起严重的汽机房火灾”。运行经验已经表明,汽机房是火灾、爆炸和水淹的主要发生地点。由于核工业还处于起始发展阶段,汽轮机失效的危害比通常认为的要高得多。有文献指出“汽机房是美国核电厂火灾的主要发生地点”。
常规岛一旦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因此,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建设能够符合未来安全运行的需要,防止、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核电厂常规岛防火规范、做好核电厂的防火设计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世界核电几十年的发展史表明,核电厂种类多,系统复杂,远非常规燃煤火电厂可比。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多半是围绕核反应堆进行,常规岛的型式相对常规,变化不大。
目前,世界范围的核电厂机组容量都不是很大,运行中的单台机组发电容量多为1000MW左右,不超过1100MW。第三代先进反应堆的AP1000,发电容量预计在1300MW以内。我国核电厂从300MW至10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已掌握核心技术的M310机组,电功率最大约1120MW,AP1000机组和EPR机组出力较大,但尚未建成。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本规范将使用范围的上限界定为百万级,包括单机发电容量1300MW。也就是说,现阶段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陆地机组单机发电容量1300MW及以下的核电厂常规岛。当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超过1300MW时可参照执行或进行专题论证。
核电厂改建情况极少发生,不予考虑。
1.0.3 鉴于核电厂的特殊地位、重要性及核电一贯倡导的安全理念,本条强调在消防设计中要贯彻执行国家和核电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其主要内容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纵深防御”的原则。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大方针,后者是国内外核工业领域遵循的消防基本原则,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后者是针对核电工业的消防方针的细化,在核电厂核岛中,防消结合应该广义理解,二者是有机的结合,并非绝对的结合。核安全是核电厂设计、建造、营运和退役等各个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一直是核电建设重点强调的,其中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核安全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社会和环境免遭放射性伤害;确保正常运行并限制厂内放射性照射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国家的限值;建立充分的信心,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发生带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的概率极低。
核电工业倡导的纵深防御理念,凸显了核电安全的特征。为了贯彻纵深防御理念,要实现三个目标:
1 防止发生火灾;
2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3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从而将火灾对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的影响降至最低。
纵深防御的理念与我国推行的消防方针目的是一致的,前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与消防方针相吻合。为了做好核电厂的消防设计,需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不断地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的水平,但同时,又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务必注意采用的技术、产品是成熟、可靠并经过法定部门检验且经实践考验的,否则,不仅不能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还可能形成安全隐患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防火设计中,还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核电厂的安全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正视常规岛的设防程度,不能一味不加限制地提高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好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属专业标准,针对性很强,本规范在制定和修订中已经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因而在使用中一旦发现同样问题本规范有规定但与其他标准有不一致处时,必须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考虑到消防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多变因素,本规范还不能将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全部内容包括进来,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本规范没有规定的问题,因此,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该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必要时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论证、试验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