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7.7 泡沫灭火系统
7.7.1 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7.2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7.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7.2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7.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7.1 本条是关于油罐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规定。核电厂的油罐多为辅助锅炉房所设。燃油锅炉燃烧的通常是柴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柴油贮罐适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国内无论常规火电还是核电厂的油罐,多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7.2 本条是关于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型式的规定。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制定的。
7. 7. 3 本条是关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7.7.2 本条是关于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型式的规定。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制定的。
7. 7. 3 本条是关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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