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8.2 通风
8.2.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面应设置连续排氢装置,排氢点应设在发电机所在区域厂房的最高点。采用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的排氢装置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8.2.2 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上部排风口应贴近顶棚,其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1m,排风口应接至室外。蓄电池室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且送风机在箱体内时,送风机可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平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应设置降温装置,并应避免送风口直吹蓄电池。
8.2.4 当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爆炸可能性的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或室外时,且在送风风管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2.5 氨水及联氨储存间、化学加药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
8.2.6 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2.7 供氢站的电解间、储气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机械排风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直联联接。
8.2.8 油脂库中储油房间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9 辅助锅炉房中的油泵房、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油泵房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越防火墙;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 2. 10 油系统所在房间的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2.11 通风系统所采用的材料,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中的相关规定。
8.2.12 危险品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及防火安全措施。当储存甲、乙类液体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送风机与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排风机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2.1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8.2.14 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风管,且不应紧贴通风风管的外壁敷设。
8.2.15 燃油辅助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应采用防爆型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燃油辅助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8.2.16 当制氯过程中有氢气产生时,制氯站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8.2.17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机和电机应防爆且直联联接。
8.2.18 非放射性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含油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使用。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式,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当该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系统应与其连锁,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或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当发生火灾时,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关闭,并应设置火灾后排风系统。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2 机械通风系统在系统服务区以外方便处,应设控制开关;
3 宜采用专设固定排风系统,当布置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排风系统;
4 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
5 排风口应远离通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口,离开的程度必须足以防止新风口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排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6 排风机状态信号宜送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排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8 排风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20.0m/s;采用非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15.0m/s;
9 设备、阀门、风管、风口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2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8.2.23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8.2.2 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上部排风口应贴近顶棚,其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1m,排风口应接至室外。蓄电池室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且送风机在箱体内时,送风机可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平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应设置降温装置,并应避免送风口直吹蓄电池。
8.2.4 当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爆炸可能性的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或室外时,且在送风风管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2.5 氨水及联氨储存间、化学加药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
8.2.6 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2.7 供氢站的电解间、储气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机械排风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直联联接。
8.2.8 油脂库中储油房间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9 辅助锅炉房中的油泵房、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油泵房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越防火墙;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 2. 10 油系统所在房间的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2.11 通风系统所采用的材料,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中的相关规定。
8.2.12 危险品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及防火安全措施。当储存甲、乙类液体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送风机与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排风机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2.1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8.2.14 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风管,且不应紧贴通风风管的外壁敷设。
8.2.15 燃油辅助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应采用防爆型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燃油辅助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8.2.16 当制氯过程中有氢气产生时,制氯站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8.2.17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机和电机应防爆且直联联接。
8.2.18 非放射性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含油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使用。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式,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当该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系统应与其连锁,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或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当发生火灾时,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关闭,并应设置火灾后排风系统。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2 机械通风系统在系统服务区以外方便处,应设控制开关;
3 宜采用专设固定排风系统,当布置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排风系统;
4 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
5 排风口应远离通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口,离开的程度必须足以防止新风口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排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6 排风机状态信号宜送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排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8 排风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20.0m/s;采用非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15.0m/s;
9 设备、阀门、风管、风口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2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8.2.23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8.2.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发电机组上方应设置连续排氢装置,以免泄露的氢气聚集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顶发生爆炸,因此制定本条文。排氢装置通常指自然通风帽,“连续”意味着排氢装置全年运行。当汽轮发电机厂房通风采用屋顶通风器或屋顶风机时,就不再设计专门的排氢装置,用部分屋顶通风器或屋顶风机替代,而屋顶通风器或屋顶风机常常采用电动驱动装置。如果氢冷发电机出现大量泄露或汽机房屋面下积聚一定浓度的氢气时,遇火花便可能发生爆炸,所以要求电动装置采用直联方式和防爆措施。屋顶通风器或屋顶风机风量可按排除余热余湿考虑。
8.2.2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3.4条。当送风管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不防爆,但排风机必须防爆。平时蓄电池室通风换气量应按室内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不超过0.7%计算,室内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按不少于12次/h计算,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用。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蓄电池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级,所以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2006中第8.3.5条,送风设备采用新风机组并设置在箱体内时,可以看作另外一个房间,其可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为阀控式密封铅酸性蓄电池,这种蓄电池为密封结构,电解液不会泄漏,也不会排出酸雾,正常运行时不会排出任何气体。但在严重过充时,会将水电解成氢、氧气体使电池内部气压升高到一定值,为安全起见,蓄电池会打开单向安全阀,排出少量气体至室内空气中,因安全阀上装有滤酸装置,酸雾不会随排出气体而进入室内,进入室内只是氢气。
免维护式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及寿命均与环境温度有密切的关系,该类型的蓄电池在浮充电压2.23V/个、环境温度25℃条件下,浮充预期寿命为10年~15年。但是当环境温度为35℃时,则其浮充预期寿命将降低一半左右。
免维护式蓄电池的标称放电容量是以25℃为基准的,其放电容量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增大,但增幅不大,40℃时只增加6%左右,其放电容量随着温度的降低而减少,在0℃~25℃之间,温度每下降1℃,其放电容量大约下降1%。另外,该类型的蓄电池浮充电压的取值亦与蓄电池的工作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当蓄电池组各部位温差过大时就无法正确确定蓄电池浮充电压从而影响其放电容量。
综上所述,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室内温度夏季应控制在30℃以内,故规定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应设置降温装置。避免降温送风(或冬季送热风时)直吹蓄电池,防止各蓄电池组的工作温度差超过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宜设置直流通风降温系统,室内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维持一定的负压。
当蓄电池室较小,布置确实困难时,可直接把防爆降温设施放在蓄电池室内,室内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但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如:防爆降温设施与氢气检测装置及蓄电池严重过充报警信号连锁,当有氢气产生或蓄电池发出过充报警信号时,防爆降温设施停止运行,事故排风机立即运行,以排除产生氢气,防爆降温设施可选择空调机等设备。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按不少于12次/h计算,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用。
防爆电气设备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而划分的。通风空调设备防爆等级详见现行国家标准GB3836.1~GB3836.9。
按上述标准,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属于2区,即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每年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为0.1h~10h。
通风空调设备具体采取什么防爆类型(防爆等级),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防爆型式见表3:
隔爆型:一种保护类型,其外壳能够承受爆炸性的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过程中产生的压力,防止爆炸向外壳周围的爆炸性大气环境转移,且能够在不会引起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汽这样一个外部环境下工作。
增安型:一种保护类型,被用来减少在正常工况条件下超高温度以及电弧或火花在电气装置内外部件里出现的可能性。增安型可以与隔爆型保护技术一起使用。
本安型:一种保护类型,其中的电气设备在正常或非正常情况下无法释放足够的电能或热能以使得特定的危险性大气混合物在达到其易燃的浓度时点燃。
无火花型:一种保护类型,其中的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会由于电弧或者热效应而引起易燃气体或蒸汽形成空气混合物。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产生氢气爆炸性危险等级属于ⅡC,气体温度组别为T1。
8.2.4 在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爆炸可能性的房间,为安全起见,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2.5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6.2条。条文内的通风设备不包含进风设备。
8.2.6 当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应考虑切断电源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即火灾时应能保证自动或手动切断电源。这些电气房间包括励磁机室、变频器间、六氟化硫开关室等。事故后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2次/h,一般选用普通轴流风机。
8.2.7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6.2条。电解间、储气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3次。自然排风口应设在顶棚的最高点。当顶棚被梁分隔时,每档均应有排氢措施。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一般选用普通防爆轴流风机。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房间上部,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1m。
8.2.8 本条是关于油脂库通风机的规定。
8.2.9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2条、第8.4.3条。
8.2.10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5条。
8.2.11 本条是关于通风系统采用的材料、阀门的选择及设置规定。
8.2.12 有的危险品库存在甲、乙类液体的挥发可燃蒸汽,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若空气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当危险品库需要送入新鲜空气时,其排风机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蒸汽或可燃气体再被送入室内,要求设计将送风机和排风机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此外,设计时还应防止将可燃气体或蒸汽送到其他建筑物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故本条规定要求为危险品库服务的排风机不应与为其他用途房间服务的送、排风机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8.2.13 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风管内局部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要求在设计排风系统时将其排风水平风管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8.2.14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若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严重后果。在建筑中,风管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相互影响、防止火灾沿着通风风管蔓延,此类管道不应穿过通风风管、通风机房,也不应紧贴在通风管外壁敷设。
8.2.15 本条对燃油辅助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和通风量作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燃油辅助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辅助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两种通风方式。
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大于60℃,个别轻柴油的闪点为55℃~60℃,大都属丙类火灾危险性。一般辅助锅炉房中油泵房内温度不会超过60℃,因此,不会产生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露量计算(空气中油气的含量不超过350mg/m3及体积浓度不超过0.2%)或按3次/h换气次数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8.2.16 平时制氯站无氢气产生,通常是采用电解氯化钠工艺生产氯产品时,才有氢气产生。制氯站排风装置一般采用屋顶自然通风帽,但有时屋面上结构梁很多时,为防止风帽多漏雨,也有采用机械排风的案例。排氢与排氯的风机、风管应分开独立设计。
8.2.17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第7.3.5条规定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8.2.18 本条引自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4条。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便于平时运行维护调节。火灾时,可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举例说明:汽轮发电机厂房地上部分为1个防火区域,且采用机械送风,屋顶通风器排风的通风方案。通风设备间为1个防火分隔。当接到来自汽轮发电机厂房、辅助建筑、除氧间的火警信号时,所有通风设备间送风机断电停运。但当接收到来自各通风设备间的火警信号时,只有发出信号的通风设备间里的送风机断电停运。当该防火分区设有火灾探测系统时,通风系统应与其连锁,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通风系统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有: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辅助锅炉房中油泵房、汽轮发电机厂房中的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等,这些房间一般都设计消防系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风,恢复生产,因此应设置火灾后机械排风装置。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有:汽轮发电机厂房中的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恒温恒湿库(存放精密仪电仪表)及网络继电器室等。当消防系统采用气体灭火时,要求整个房间必须密闭,通风或空调系统停止运行。为防止气体灭火剂从风道泄漏而对灭火不利,风道上有关阀门尽可能严密不漏气,灭火之后,要排出室内的空气与气体灭火剂的混合气体,故应设置火灾后机械排风装置。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但某些工程中,因建筑条件限制,空间管道布置紧张,需将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一套风管。这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使之既满足火灾后机械排风风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空调的送风要求。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需说明的是,需设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的部位平时有通风系统,常常设计成一套风管,共用一套风机。
2 本款引自美国NFPA804中第8.4.5条。
3 本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
4 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是以恢复生产为目的,在确认火灾扑灭后启动,做到尽快彻底排除火灾后的烟气和毒气。排气时间短有利于工作人员及时进入室内检修,以便尽早恢复生产,但风机风量大,布置难度和投资较大。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有关规定,房间排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电子设备间、电气继电器室等重要空调房间,火灾后排风机可选用排烟风机(高温消防专用风机),以防止火灾时损坏。
5 本款引自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中第5.3.11条。
当进风口与排风口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0m,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水平布置时,其距离不应小于10.0m。
上述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垂直距离大于3.0m,是对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在同一层或在隔层中的情况的规定。实际工程设计中,进风口与排风口因建筑立面和功能等条件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多种组合。例如,地下室或首层排风,排风口设在距室外地面2.0m以上的高度,进风口却在屋顶,虽然水平距离不能满足要求,但可以通过进风口与排风口的进、排风的方向合理设置而满足进风的质量要求。
进风口和排风口设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侵入的措施。
排风口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环境条件(如风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排出的烟气直接排向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
排风口是室外排风口,通风、空调系统是送风系统。
排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风效果。
7 在选择风机时,除满足排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风压要求外,还必须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足够的漏风量。对于金属风道,其漏风量可选择10%或更大;对于混凝土等风道,则应向建筑提出风道的密封、平滑性能等要求,其漏风量要根据排风系统管路的长短和施工质量等选取,最小不宜小于20%,排风管道长或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时,则宜取30%。
8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火灾后机械排风风管内的设计风速。
9 排风风管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后排风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款规定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22 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例如:供氢站、制氯站等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8.2.23 根据事故分析,通风设备和管道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放电,引起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好办法是防止其积聚,故应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的材料接地。法兰跨接是指风道法兰连接时,两法兰之间用金属线搭接。
8.2.2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3.4条。当送风管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不防爆,但排风机必须防爆。平时蓄电池室通风换气量应按室内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不超过0.7%计算,室内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按不少于12次/h计算,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用。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蓄电池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级,所以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0229-2006中第8.3.5条,送风设备采用新风机组并设置在箱体内时,可以看作另外一个房间,其可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为阀控式密封铅酸性蓄电池,这种蓄电池为密封结构,电解液不会泄漏,也不会排出酸雾,正常运行时不会排出任何气体。但在严重过充时,会将水电解成氢、氧气体使电池内部气压升高到一定值,为安全起见,蓄电池会打开单向安全阀,排出少量气体至室内空气中,因安全阀上装有滤酸装置,酸雾不会随排出气体而进入室内,进入室内只是氢气。
免维护式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及寿命均与环境温度有密切的关系,该类型的蓄电池在浮充电压2.23V/个、环境温度25℃条件下,浮充预期寿命为10年~15年。但是当环境温度为35℃时,则其浮充预期寿命将降低一半左右。
免维护式蓄电池的标称放电容量是以25℃为基准的,其放电容量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增大,但增幅不大,40℃时只增加6%左右,其放电容量随着温度的降低而减少,在0℃~25℃之间,温度每下降1℃,其放电容量大约下降1%。另外,该类型的蓄电池浮充电压的取值亦与蓄电池的工作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当蓄电池组各部位温差过大时就无法正确确定蓄电池浮充电压从而影响其放电容量。
综上所述,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室内温度夏季应控制在30℃以内,故规定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应设置降温装置。避免降温送风(或冬季送热风时)直吹蓄电池,防止各蓄电池组的工作温度差超过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宜设置直流通风降温系统,室内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维持一定的负压。
当蓄电池室较小,布置确实困难时,可直接把防爆降温设施放在蓄电池室内,室内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但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如:防爆降温设施与氢气检测装置及蓄电池严重过充报警信号连锁,当有氢气产生或蓄电池发出过充报警信号时,防爆降温设施停止运行,事故排风机立即运行,以排除产生氢气,防爆降温设施可选择空调机等设备。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按不少于12次/h计算,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用。
防爆电气设备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而划分的。通风空调设备防爆等级详见现行国家标准GB3836.1~GB3836.9。
按上述标准,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属于2区,即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每年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为0.1h~10h。
通风空调设备具体采取什么防爆类型(防爆等级),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防爆型式见表3:
增安型:一种保护类型,被用来减少在正常工况条件下超高温度以及电弧或火花在电气装置内外部件里出现的可能性。增安型可以与隔爆型保护技术一起使用。
本安型:一种保护类型,其中的电气设备在正常或非正常情况下无法释放足够的电能或热能以使得特定的危险性大气混合物在达到其易燃的浓度时点燃。
无火花型:一种保护类型,其中的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会由于电弧或者热效应而引起易燃气体或蒸汽形成空气混合物。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产生氢气爆炸性危险等级属于ⅡC,气体温度组别为T1。
8.2.4 在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爆炸可能性的房间,为安全起见,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2.5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6.2条。条文内的通风设备不包含进风设备。
8.2.6 当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应考虑切断电源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即火灾时应能保证自动或手动切断电源。这些电气房间包括励磁机室、变频器间、六氟化硫开关室等。事故后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2次/h,一般选用普通轴流风机。
8.2.7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6.2条。电解间、储气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3次。自然排风口应设在顶棚的最高点。当顶棚被梁分隔时,每档均应有排氢措施。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一般选用普通防爆轴流风机。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房间上部,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1m。
8.2.8 本条是关于油脂库通风机的规定。
8.2.9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2条、第8.4.3条。
8.2.10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5条。
8.2.11 本条是关于通风系统采用的材料、阀门的选择及设置规定。
8.2.12 有的危险品库存在甲、乙类液体的挥发可燃蒸汽,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若空气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当危险品库需要送入新鲜空气时,其排风机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蒸汽或可燃气体再被送入室内,要求设计将送风机和排风机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此外,设计时还应防止将可燃气体或蒸汽送到其他建筑物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故本条规定要求为危险品库服务的排风机不应与为其他用途房间服务的送、排风机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8.2.13 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风管内局部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要求在设计排风系统时将其排风水平风管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8.2.14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若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严重后果。在建筑中,风管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相互影响、防止火灾沿着通风风管蔓延,此类管道不应穿过通风风管、通风机房,也不应紧贴在通风管外壁敷设。
8.2.15 本条对燃油辅助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和通风量作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燃油辅助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辅助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两种通风方式。
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大于60℃,个别轻柴油的闪点为55℃~60℃,大都属丙类火灾危险性。一般辅助锅炉房中油泵房内温度不会超过60℃,因此,不会产生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露量计算(空气中油气的含量不超过350mg/m3及体积浓度不超过0.2%)或按3次/h换气次数计算。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8.2.16 平时制氯站无氢气产生,通常是采用电解氯化钠工艺生产氯产品时,才有氢气产生。制氯站排风装置一般采用屋顶自然通风帽,但有时屋面上结构梁很多时,为防止风帽多漏雨,也有采用机械排风的案例。排氢与排氯的风机、风管应分开独立设计。
8.2.17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第7.3.5条规定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8.2.18 本条引自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4.4条。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便于平时运行维护调节。火灾时,可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举例说明:汽轮发电机厂房地上部分为1个防火区域,且采用机械送风,屋顶通风器排风的通风方案。通风设备间为1个防火分隔。当接到来自汽轮发电机厂房、辅助建筑、除氧间的火警信号时,所有通风设备间送风机断电停运。但当接收到来自各通风设备间的火警信号时,只有发出信号的通风设备间里的送风机断电停运。当该防火分区设有火灾探测系统时,通风系统应与其连锁,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通风系统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有: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辅助锅炉房中油泵房、汽轮发电机厂房中的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等,这些房间一般都设计消防系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风,恢复生产,因此应设置火灾后机械排风装置。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有:汽轮发电机厂房中的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恒温恒湿库(存放精密仪电仪表)及网络继电器室等。当消防系统采用气体灭火时,要求整个房间必须密闭,通风或空调系统停止运行。为防止气体灭火剂从风道泄漏而对灭火不利,风道上有关阀门尽可能严密不漏气,灭火之后,要排出室内的空气与气体灭火剂的混合气体,故应设置火灾后机械排风装置。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但某些工程中,因建筑条件限制,空间管道布置紧张,需将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一套风管。这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使之既满足火灾后机械排风风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空调的送风要求。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需说明的是,需设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的部位平时有通风系统,常常设计成一套风管,共用一套风机。
2 本款引自美国NFPA804中第8.4.5条。
3 本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
4 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是以恢复生产为目的,在确认火灾扑灭后启动,做到尽快彻底排除火灾后的烟气和毒气。排气时间短有利于工作人员及时进入室内检修,以便尽早恢复生产,但风机风量大,布置难度和投资较大。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有关规定,房间排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电子设备间、电气继电器室等重要空调房间,火灾后排风机可选用排烟风机(高温消防专用风机),以防止火灾时损坏。
5 本款引自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中第5.3.11条。
当进风口与排风口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0m,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水平布置时,其距离不应小于10.0m。
上述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垂直距离大于3.0m,是对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在同一层或在隔层中的情况的规定。实际工程设计中,进风口与排风口因建筑立面和功能等条件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多种组合。例如,地下室或首层排风,排风口设在距室外地面2.0m以上的高度,进风口却在屋顶,虽然水平距离不能满足要求,但可以通过进风口与排风口的进、排风的方向合理设置而满足进风的质量要求。
进风口和排风口设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侵入的措施。
排风口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环境条件(如风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排出的烟气直接排向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
排风口是室外排风口,通风、空调系统是送风系统。
排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风效果。
7 在选择风机时,除满足排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风压要求外,还必须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足够的漏风量。对于金属风道,其漏风量可选择10%或更大;对于混凝土等风道,则应向建筑提出风道的密封、平滑性能等要求,其漏风量要根据排风系统管路的长短和施工质量等选取,最小不宜小于20%,排风管道长或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时,则宜取30%。
8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火灾后机械排风风管内的设计风速。
9 排风风管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后排风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款规定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22 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例如:供氢站、制氯站等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8.2.23 根据事故分析,通风设备和管道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放电,引起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好办法是防止其积聚,故应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的材料接地。法兰跨接是指风道法兰连接时,两法兰之间用金属线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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