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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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除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章节以及针对新建建筑的条文外,也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在建筑原有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设备或系统的改善。
    不适用于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对使用期限为2年以下的临时建筑不做强制要求,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节能性能及相关节能技术措施,与节能措施相关的防火、电气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应按相应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执行。
1.0.3 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前提和目标,也是建筑节能工作全过程需要遵循的总原则。建筑的基本功能是创造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人工环境,近年来建筑节能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以牺牲室内环境水平来达到降低建筑能耗目的的做法,是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误读。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是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这决定了建筑节能工作的两大技术途径:一是通过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自身用能需求、提高用能系统能效及合理使用余热废热,另一方面需要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本条明确了实现建筑节能的一般技术途径。建筑节能应根据场地和气候条件,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外形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以减少建筑的人工照明需求,适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以消除建筑余热余湿。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优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减少通过围护结构形成的建筑冷热负荷,降低建筑用能需求,继而考虑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电气、给水排水等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能耗;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的目标。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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