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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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液体容器储存:商业场所

8.1  适用范围
8.1.1 本章适用于在商业场所,对容器储存的液体进行搬运、存放和陈列,单个容器不超过450L。
8.1.2 本章也适用于在商业场所,出于商业目的,偶尔对液体进行有限分装的情况。
8.1.3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15章所涵盖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的操作。
    ——机动车辆、飞机、船只、移动或固定式发动机的燃料箱中的液体。
    ——在不超过5L容量的单个容器中包装的饮料。
    ——药品、食品、化妆品和其他消费产品(含有不超过50%体积分数的水溶性易燃或可燃液体,剩余成分为不燃物),封装在不超过5L容量的单个容器中。
    ——按照ASTMD92的规定测试,无着火点的液体,温度达到液体的沸点,或者使液体呈明显的物理变化的温度。
    ——闪点大于35℃的液体,存于含水的混合溶液中,或分散在水和不可燃的固体中(水和固体质量分数大于80%),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的规定测试,不会持续燃烧。
    ——在木质酒桶中存放的蒸馏酒和葡萄酒。
8.2 一般要求
8.2.1 不稳定液体当作IA级液体。
8.2.2 根据保护等级,液体陈列布置、储存布置及最大数量应符合表8的要求。
8.2.3 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容量要求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
8.2.4 药品、饮料、食品、化妆品和其他日常消费品使用普通包装的,可不适用7.3和7.5的要求。
8.2.5 在商业场所使用的储存仓,其设计、制造和容量应符合7.6的要求。
8.2.6 在商业场所使用的单独液体储存房间、危险材料储存柜作为隔离的储液区,其设计、制造和操作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8.3.1 每个控制区域内陈列和储存的液体,最大允许量见表8。
表8 商业场所允许储存和陈列的数量
8.3.2 在1997年之前已有的未受保护的商业场所,每个控制区内允许储存或陈列的ⅠB,ⅠC,Ⅱ,ⅢA(任何组合)的量为28500L。
8.3 控制区域
8.3.1 每个控制区域内陈列和储存的液体,最大允许量见表8。
8.3.2 在1997年之前已有的未受保护的商业场所,每个控制区内允许储存或陈列的ⅠB,ⅠC,Ⅱ,ⅢA(任何组合)的量为28500L。
8.4 特殊限制
8.4.1 在高于地面的地板上,Ⅰ级、Ⅱ级液体在未受保护场所内的数量限制在230L,在受保护场所内的数量限制在454L。
8.4.2 Ⅰ级、Ⅱ级液体不允许储存和陈列在地下室。
8.4.3 容量大于23L的液体容器不能储存和陈列在公众接近的地方。
8.4.4 非水溶性的Ⅱ级液体储存在3.8L的塑料容器或更大的容器中,限制如下:
    a)每一堆积的最大量不超过115L。
    b)如果液体储存在有自动喷淋保护区域内,装有喷淋强度为24mm/(min·m²),覆盖面积超过232m²,使用高温K=11.2喷淋器或更大的快速响应喷淋器时,最大允许量为230L。
    c)如果液体储存在登记注册的易燃液体储存柜,每个陈列或储存队列的最大允许量为230L。
    d)相邻陈列或储存队列的最小距离为15m。
8.5 结构要求
8.5.1 控制区域之间的隔离墙应符合表8的要求。
8.5.2 在商业场所内,独立的液体储存房间,或当作独立液体储存房间的危险材料储存柜的结构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
8.6 防火
8.6.1 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表17的规定进行。
8.6.2 液体储存、陈列的防火保护方案,如果是在经过认可的测试设施上进行全面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实施,可以认为其能够替代第14章的防火准则。这种替代的系统需由管辖部门认可。
8.6.3 液体储存的地方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
8.6.4 消防水龙带应符合NFPA13的规定。
8.7 电气系统
8.7.1 电线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8.7.2 在液体储存区,如果所有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密封良好,没有打开,则不需要进行电气区域分级,7.12.2除外。
8.7.3 液体分装量不超过0.5L的作业(包括油漆、涂料的着色等),不需要进行电气区域分级。
8.8 收集、排液与溢流控制
8.8.1 单个容积超过38L的容器,按第14章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的,应按14.8的要求设置收集和排液(参见7.13)。
8.8.2 商业场所内,独立液体储存房间和当作独立液体储存房间的危险材料储存柜应有溢流和密封保护,符合7.13的要求。
8.9 通风
8.10 不相容材料隔离
    见7.16。
8.11 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
    商业场所的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见第16章。
8.12 液体室外储存
    商业场所的液体室外储存见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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