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16 液体的分装、搬运、输送和使用
16.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液体在搬运、分装、转移、使用过程(包括在加工区域)的要求。
16.2 一般要求
加工或搬运Ⅱ级和Ⅲ级液体,如果加热温度在其闪点及以上,应执行Ⅰ级液体的要求。除非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工程评价,可采用其他等级液体的要求。
16.3 分装、搬运、转移和使用
16.3.1 Ⅰ级液体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密闭罐或容器中。当室温或处理温度等于或大于Ⅱ,Ⅲ级液体闪点时,应将Ⅱ级和Ⅲ级液体存放在密闭罐或容器中。
16.3.2 如果使用或搬运液体,应采取措施,以迅速安全地处理泄漏物或溢出物。
16.3.3 如果在第5章中所述的分类区范围内有明火或火源,则Ⅰ级液体不应在密闭系统外使用。
16.3.4 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允许用空气或惰性气体加压的方法来运转容器、罐、储存器和管线系统中的液体:
——容器、罐、储存器和管线系统是为加压运转而设计的,并能承受预计的工作压力。
——应配有安全和操作控制装置(包括泄压装置),以防系统的任何部分过压。
——只允许用惰性气体来转运I级液体;输送加热到其闪点以上的Ⅱ级和Ⅲ级液体时,亦须使用惰性气体。
16.3.5 正排量泵应设置泄压排液到罐、泵吸入口或其他合适的装置,或配置联锁用以防止产生过压。
16.3.6 管线、阀和管件应符合第23章。
16.3.7 在有振动的地方应使用登记注册的弹性连接管。在转运站应使用认可的软管。
16.3.8 在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中,液体的暂存处理限于以下情况: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在使用中。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在单独切换操作过程的充装。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用于一个连续24h的工艺过程。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按第7章要求进行储存。
16.3.9 存有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如果用于工艺过程,或暂存用于工艺区域,不应在工艺区域内充装。
注:以下情况例外:
——符合第7章要求的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
——中间产品在工艺区域内生产的。
16.4 临时操作
16.4.1 本节适用于在已确定的场所,对液体进行使用、处理、储存的有限活动。
16.4.2 转移液体按以下要求。
16.4.2.1 当Ⅰ级、Ⅱ级和Ⅲ级液体加热到大于或等于闪点温度时,应按照如下要求导出或转移至船舶、容器或轻便式容器中:
——从原有的容量为20L及其以下的容器。
——从安全罐中。
——通过密闭式管线系统。
——采用反虹吸保护的装置,从移动式罐或容器顶部开口抽出。
——在重力作用下,通过检验合格的自关闭阀或自关闭放液嘴。
——在重力作用下,通过检验合格的自关闭阀或自关闭放液嘴。
16.4.2.2 使用软管进行转运,除配置出口阀外,软管还应配置无常开插销的关断阀,使用的软管须经检验合格或批准。
16.4.2.3 按照5.4.4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
16.4.2.4 使用泵进行流体转运,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流体溢出和发生火灾。
16.4.3 所有液体储存应符合第7章。
注:16.4.4和16.4.5例外。
注:16.4.4和16.4.5例外。
16.4.4 液体在室外确定的储存区,如储存仓、其他储液区、通用仓库或其他特殊加工区,与一般工厂区之间用防火等级至少为2h的隔离物隔开。在单个防火区的所有临时操作的液体数量不应大于以下之较大值:
a)95L的ⅠA级液体。
b)454L的ⅠB,ⅠC,Ⅱ或皿级液体。
c)下列任何合并的6000L:
——在金属移动式罐或金属中型散装容器中的ⅠB,ⅠC,Ⅱ或ⅢA级液体,每一种不超过3000L。
——在非金属中型散装容器中的Ⅱ级或ⅢA级液体,每一种不超过3000L;
d)20个装ⅢB级液体的罐和移动式罐,每一个不超过3000L。
d)20个装ⅢB级液体的罐和移动式罐,每一个不超过3000L。
16.4.5 如果液体的数量超过16.4.4中的限量,则应储存在罐中,遵循第15章和第18章至第23章的要求。
16.4.6 液体从一座储罐或容器向另一个容器中转移时,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远离其他可能会产生火源的作业区或用耐火结构隔开。
——采用排液或其他方法控制溢流。
——按15.8的要求,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
16.5 分装区的通风
16.5.1 进行液体分装的储液区应配有自然或连续机械式排气通风系统。如果I级液体在室内进行分装,应采用机械式通风系统。
16.5.2 排气出口应设置在房间一侧墙壁上,并距地板上300mm以内,一个或多个补偿进气口则位于对面墙壁上,并距地板上300mm以内。
16.5.3 排气口和空气进口的位置应尽可能使空气循环良好,防止有易燃蒸气聚集。
16.5.4 排气出口应通往室外的安全位置。
16.5.5 排气一般不能再循环。只有当使用故障自动保险系统进行监视,并在蒸气一空气混合物浓度达到可燃极限下限的四分之一时,能够发出声响报警、停止循环并完全排出废气,则允许再循环。
16.5.6 如果采用排气管,则排气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并且应符合NFPA91。
16.5.7 如果通往机械通风系统的补充空气取自建筑物内部,则应按NFPA91要求设置防火门或阻火器。
16.5.8 如果采用重力式通风系统,则补充空气应由室外供给。
16.5.9 机械通风装置应能够排除0.3(m³/min)/m²的废气,但不能少于4m³/min。在分装区域的机械通风装置应配置空气流动开关或其他可靠方法,使之与通风系统故障的音响报警进行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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